股权质押登记有什么后果且生效后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5 18:23:13 262 人看过

股权质押登记后果即生效。法律效力:

1、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收取孳息权、物上代位权和质权保全权;

2、出质人具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余额返还请求权;

3、其他法律效力。

一、股权质权怎么去实现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

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

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当然了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

另外,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二、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破产后怎么处理

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一般情况下,股东及法人的要承担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应当在记载在股东名册,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质权的清偿顺序要优先于债权,即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三、质押合同应采用什么形式

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主债权的类型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物的移交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

2、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让给质权人;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和实现质押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产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首先抵消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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