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宋龙故意杀人罪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22:28 192 人看过

被告人陈宋龙,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屯昌县南坤镇榕仔村委会榕仔村10号。2006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宋龙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宏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7年3月21日以(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宋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宋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宏伟人民币59646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6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宋龙与被害人陈云燕一起到海口市得胜沙路7号得胜大厦,陈宋龙以陈宋龙名填写登记入住415房。凌晨1时许,陈宋龙与陈云燕在房间内聊天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陈宋龙一怒之下把陈云燕推倒在床上并将陈云燕压在身下,同时用右脚压住陈云燕的大腿处,使陈云燕难以动弹,然后双手用力掐住陈云燕的脖子,直到陈云燕停止反抗后才松手。陈宋龙在发现陈云燕不省人事后,拿起床上的棉被从其额部盖至腹部,立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云燕系生前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006年8月27日20时许,陈宋龙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屯昌县公安局屯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派出所的证明书;2、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陈宋龙投案经过;3、被告人陈宋龙的供述;4、证人王燕霞、庞学燕、王梅燕、王秀花、陈宗政、陈保璜、符秋花、魏丽萍、郑小娇、冯推明、高芳进、杜爱元的证言;5、住宿登记表及扣押清单;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被害人陈云燕的父亲陈宏伟辨认笔录;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9、鉴定书;

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一致,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宋龙因琐事与女友陈云燕发生争吵而互相推扯,在明知用双手用力掐住脖子会使人窒息死亡结果发生情况下,仍掐住陈云燕的脖子并致其窒息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主客观要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后果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鉴于其在犯罪后能在亲属带领下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2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宋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毅刚

代理审判员伍柄霖

代理审判员林明亮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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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耀兵(又名宋伟兵),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0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耀兵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永谦、张双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耀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宋耀兵窜至宝丰县周庄镇牛庄村赵某甲汽车修理部,用木棍将与其有矛盾的殷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殷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宋耀兵于2009年3月31日赔偿殷某甲53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宋耀兵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殷某甲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公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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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海等人故意伤害一案
    原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太洪,男,1990年8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高楼村狮子坪组13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龙海,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高楼村上龙屋组57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元月8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龙星,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高楼村下龙屋组5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现因涉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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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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