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时效起算点是怎样的时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3 11:33:48 462 人看过

一、股东代表诉讼时效起算点是怎样的时候

股东代表诉讼时效起算点是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权利被侵犯的时候。股东代表诉讼应当根据具体的侵害行为类型与诉讼请求,确定适合何种诉讼时效期间。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股东代表诉讼适用情形是怎样的

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结构安排。只有在股东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3款提起的诉讼,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且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满足前置条件或者前置条件得到豁免,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股东才有可能启动代表诉讼程序:

首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1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凡此种种情况出现,不论是出于故意还是重大过失,董事、监事及高管出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是难以自我检举、自我惩治的,如果公司内部又缺乏有效的自查自纠制度,就必须由股东作为最后公司利益捍卫者。

其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怠于维权的,也可以启动股东代表诉讼,但是要谨慎采用,毕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法定主体应该是公司,特殊情况下的代表诉讼,必须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

这一前置程序要求股东代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先书面申请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拒绝或者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代表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同时也规定了该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即当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股东有权直接起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是否以公司为主体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不是以公司为主体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为原告,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n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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