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存在级别管辖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08:40:32 155 人看过

一、行政处罚存在级别管辖吗

行政处罚是有级别管辖的,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步骤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2、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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