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的概念是什么成立条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概念是什么,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复杂:首先,共同犯罪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社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结构上的复杂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用以一个人实施犯罪为标准而制定的《刑法》分则条文,而需要另行加以规定其行为形式。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内涵明确、外延周延、提示了共同犯罪的本质牲,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而是科学的。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既指自然人,还包括单位。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数量要求是必须二人以上。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实施犯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则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由于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认定行为人能否成为某一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时,应当根据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进行。
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则必须是《刑法》第30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且只有共同故意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的意思沟通联络,认识到其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遂行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同样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
(1)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单独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认识到所共同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三是各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产生的危害结果,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共同犯罪人决意参加共同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例如,某男与某女通奸,为达结婚的目的,二人共同谋害某女之夫,某男将剧毒药物交给某女,某女将毒物放进丈夫的食物内,致其丈夫死亡,二人的行为虽然并未同时进行,但他们有谋杀某女丈夫的共同故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各共同犯罪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共同犯罪人都有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其中一人为直接故意,另一人为间接故意。
3、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事实、互相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的有机整体。每一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共同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在不可抗力下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成立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目标,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有机整体。在实施共同犯罪活动时,每个人可以均实施实行行为,也可以存在分工。在有共同犯罪分工的情况下,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无论是哪种分工,只影响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行为,可以是共同的作为,如甲、乙二人共同盗窃财物;也可以是共同的不作为,如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无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还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盗窃犯甲与仓库保管员乙同谋,由甲前往仓库盗窃时,乙不加制止。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察共同犯罪行为因果关系,不能孤立地看某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以此来认定其行为的因果关系,而是应当对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加以统一考察。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整体是危害结果发生的统一的原因,而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原因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正当防卫概念和成立条件有哪些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非法侵权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非法侵权行为,对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应满足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非法侵害;
2、非法侵权必须进行;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非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限度。
三、缓刑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是什么
[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刑法>规定,对于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诲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行。......
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形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四、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什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正当防卫概念和成立条件具体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二、无过当防卫权
所谓无过当防卫权,有的称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实施无过当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相关条件。其次必须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其基本特征是:(1)在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2)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至于罪过的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行为的罪名,应当根据具体过当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并依据刑法分则有关条款予以确定。
对于防卫过当行为的量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具体适用该款规定对犯罪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的。较之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而防卫过当的,前者的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即所造成重大的损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轻微过当,则罪行轻微,处罚亦应轻微;严重过当,则罪行严重,处罚相对要重。
3.罪过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从前到后,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与可能性应当是依次递减的。
4.权益性质。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较之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前者的处罚应当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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