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14:43 408 人看过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八日

关于解决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今年以来,随着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关于汕头市市区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若干决定》和《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地价款及税费等原因影响确权发证问题的工作意见》,为我市市区商品房发证遗留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使遗留问题的解决步伐明显加快。但由于解决此类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为加快商品房遗留问题解决步伐,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今年发证一万套的工作任务,现就加强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的协调运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契税收据问题

购房人于1993年5月11日—1999年3月1日前购买的商品房,向开发公司缴交了契税而未取得契税发票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已按规定向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办理契税代征代扣手续并经契税征收机关核准同意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代收了购房人应缴的契税款并已开具契税发票或收款收据的,视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已依法纳税。

(二)未办理契税代征代扣委托手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擅自向购房人收取了契税款并出具收款收据的,不能作为购房人已履行纳税行为的依据,购房人应补交契税。购房人可通过法律手段向房地产经营单位追讨已交款项。

(三)已办理委托代征代缴契税的房地产经营单位,截留或移用代收税款的,由代征代扣契税的委托机关负责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加强工作衔接,代征代扣契税的委托机关应负责将核准同意契税代征代扣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名册送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备查。

二、关于购房收据问题

购房人付清了购房款的,但开发公司没有开具售房发票,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补开房地产销售发票并依法纳税。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交易所在办理交易确认手续时,交易所应将没有购房发票的登记造册,定期送税务机关审核;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根据《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地价款及税费等原因影响确权发证问题的工作意见》的规定精神处理。

三、追收清收各类欠款(含地价、规费、税款,下同)的计息问题

追收欠款应根据《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地价款及税费等原因影响确权发证问题的工作意见》的规定执行。具体分为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被欠款单位通过行政手段予以追收,追收各类欠款时,只计本金不计息;第二阶段是移交市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法组织清收,清收欠款时,计收欠款的利息。

四、关于税费征管机关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追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类欠款的协调问题

鉴于欠款企业较多,情况复杂,各有关税费征管部门应各负其责,负责追收各自被企业拖欠款项,同时应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备案通报机制。

(一)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备案机制向税费征管机关提供开发企业相关信息。

(二)追收欠款与确权发证分开运作,切实提高发证速度。

五、补办建设、房屋质量认定、消防(验收)复查手续的协调问题

凡属需补办建设手续、房屋质量认定手续、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商品房项目,根据《关于汕头市市区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若干决定》的要求,由市区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市建设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办理相关工作。

(一)商品房(集资合建房)的经办机构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函及相关资料,分别向市建设部门补办建设手续和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委托房屋质量认定手续;向市公安消防部门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或整改、复查手续。

(二)商品房(集资合建房)的经办机构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由业主代表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函分别向市建设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下列手续:

1、房屋质量检测认定(市建设部门受理);

2、房屋质量业主自负的书面承诺(市建设部门受理);

3、消防审核、验收或整改、复查手续(市公安消防部门受理)。

六、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追收欠款的协调问题

债权人(被欠款单位)在向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移交债权时,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办理有关委托清收手续。委托清收的债权单位,应提供完整的资料(包括欠款单位名称、住址、法人代表、欠款项目、金额、利息、土地出让合同、批文、分期付款协议、已付款凭证、债务确认书、书面追款通知、登报通告复印件等)。

(二)移交双方签订委托清收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

(三)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凭双方签订的《委托清收协议书》为购房人核发《房地产权证》。

七、关于各区人民政府落实编制“城中村”规划的问题

(一)今年内应完成以下村(居)规划的上报工作:

龙湖区:龙湖、夏桂浦

金平区:平原、新石、龙眼、光华

(二)明年上半年应完成以下(村)居规划的上报工作:

龙湖区:陈厝合、内充公、外充公、鸥汀

金平区:长厦、金砂、大窖、北墩、浮东、南墩、浮西、新乡、西陇、陇头、马西、大路、沟湖、寨头、中宫、南楼、下岐

(三)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接到各区政府上报的村(居)规划方案后,45个工作日完成批复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5: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欠款相关文章
  •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沪府发〔2007〕30号发布日期:2007-9-17执行日期:2007-9-17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原则同意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加强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二、含义本意见所称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所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明显的一、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包括沿线两侧第一层面建筑、绿化等所占区域。三、管理机制风貌保护道
    2023-04-22
    269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土地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原《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不仅在切实保护耕地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还在建设用地管理方式上实行了重大变革。为切实贯彻《新法》,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所有建设用地都要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凡属于经营性的,也要逐步推行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于特殊情况需在用地政策上予以照顾的,应经市政府同意,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部分或全部返还土地出让金,改“暗贴”为“明补”;对乡镇村建设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转权让利”的原则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二、完善政府土地储备机制。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存量土地资产
    2023-06-10
    89人看过
  • 济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妥善处理涉及土地违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鲁国土资源发[2003]28号)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依法规范的原则,对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涉及土地违法行
    2023-06-10
    106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经发局为规范我市加油站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9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加油站网点布局与用地审批衔接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5]8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有加油站用地的实际,现提出如下管理若干意见:一、凡已建、新建加油站应取得市经发局批准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资格,方可办理加油站用地手续。二、已建加油站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处理(一)符合《厦门市公共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且具备经营手续的,责令补办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并按政府确认的市场评
    2023-04-22
    238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当前,各区政府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许多重大项目纷纷进入我市,形成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这体现了各区在实施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中的重大进展。但不容忽视的是,有些区政府在招商引资、引进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时,不及时与市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在没有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指标的情况下,与投资商签订土地出让和项目安排的协议或意向性协议,违规向开发商承诺规划条件和土地价格,导致引资项目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严重影响城市建设合理有序的发展,有的甚至竞相压价,恶性竞争(在部分工业园区中,引进工业企
    2023-06-10
    383人看过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兰政发[2006]24号发布日期:2006-3-8执行日期:2006-3-8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2005年12月28日第十一次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研究通过,现予批转执行。???二○○六年三月八日关于国企改革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推动国企改革攻坚战的进程,现将国企改革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如下:?一、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负责人为国企改革土地资产管理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区)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企改革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方面政策的制定、指导及宗地分割范围界线的确定工作。?三、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做好国企改革的服务工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企改革攻坚的大局,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狠抓各项
    2023-06-10
    287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局提出的《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市劳动局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就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关于大龄富余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1.在2004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条件,下同)的企业富余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报市有关部门核准,可以实行“三家抬”政策。其中2002年12月31日前应退休的人员,其生活费待遇按甬劳〔1998〕217号文执行;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应退休的人员,其生活费待遇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二、关于已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下
    2023-04-26
    451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的《关于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意见(市土地管理局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就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原则。在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1999〕81号)的基础上,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使土地资产处置更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宁波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
    2023-06-10
    147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关于解决我市市区无地农民撤级转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妥善解决本市因建设征用耕地而形成的部分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无地、少地村组农民撤组转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市国土局研究制订了“关于解决我市市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转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解决我市市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实施意见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认真稳妥地解决好由于建设征用耕地而形成的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无地、少地村组农民撤组转户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27
    2023-06-10
    473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社会职能,有计划地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现结合我市居民收入与住房实际情况,提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如下:一、提高低保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继续实施《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按照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
    2023-06-10
    421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近年来,一些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开展了国有土地租赁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将国有土地租赁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为贯彻实施《条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现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2023-06-10
    492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容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为了加快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步伐,搞好中心城区公共厕所建设,提高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建筑的一部分,公共厕所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发展计划,并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公共厕所建设纳入本辖区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应依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2023-04-22
    384人看过
  •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汕头市区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健全市区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市重新制定了汕头市区基准地价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指不同级别、不同地段的商业、综合、住宅、工业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二、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范围内的商业、综合两类用地的路线价及住宅、工业两类用地的片区价,其基准日为2005年11月28日。三、基准地价的内涵及基准条件:1、商业用地路线价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容积率为2.0,基础设施达到五通一平的用地条件的临路标准地块的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2、综合用地路线价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容积率为2.0,基础设施达到五通一平的用地条件的临路标准地块的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2023-04-22
    225人看过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四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我市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特大城市的需要,落实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按照城市管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区为主”的原则,现对各区城市管理方面的职权予以进一步明确。鉴于武进区、新北区已实行城市管理属地管理的体制,除规划审批权进一步予以明确外,主要明确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职权。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所辖区域内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除户外广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之外的所有处罚权;(二)行使市政管
    2023-04-22
    341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债务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欠款
    词条

    债务人欠货款,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订立欠条的话,债权人就需要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确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不只限于借条,还包括了双方的收据、书证、电子证据... 更多>

    #欠款
    相关咨询
    • 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通过。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开始依法
    • 包头市房屋遗留问题及遗留问题解决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0
      2016年,包头市房管局计划以青山区为试点,深入开展产权办证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寻找治理突破口,总结经验面向全市进行推广。据了解,截止目前,包头市产权办理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收到各区政府上报产权办证遗留问题项目344个,面积557万平方米,涉及53074户家庭。几年来,经过各部门不懈努力,已办理初始登记并取得产权证的有51个项目,129万平方米,7107户。剩余293个项目,
    • 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怎么样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3-11-19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商标专利权取得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保护,不得利于他人的商标作出一些不合法的事情,商标一般是根据不同的文字和图形进行构成了,如果自己的商标受到他人侵犯也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提出来向商标局举报。
    • 最高人民关于婚生权若干意见的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8
      父母双方对婚生子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