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8 14:52:58 195 人看过

1、犯罪客体不同。

(1)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

(2)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1)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

(2)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3、犯罪主体不同。

(1)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

(2)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4、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一、什么是盗伐林木行为

1、盗伐林木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的行为。

2、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定罪处罚。

3、盗伐林木的主要特征是:

(1)违反的是国家的森林法和保护森林的法规。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的行为。

(3)自然人可以实施本行为。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都可以实施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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