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免责条款必须书面或口头告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7:11:38 169 人看过

《保险法》修订免责条款应书面或口头明确告知否则不产生效力说明不明免责不免

签合同时车主并不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赔保险损失呢?

今天上午,这样一起案件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遭到车主的质疑。

庭审现场

保险公司:免责内容字体加黑

上午,车主王先生在代理人的陪同下来到法庭。王先生的代理人说,当初签订保险合同时,是4S店一手操办的,王先生仅仅是在购车后拿到了保险单,但保险单上对免责条款只字未提。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则辩称,该公司已经根据新保险法的要求,在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的字体进行了加黑的处理,但该份合同她今天并没有带至法庭。但对此,王先生表示,他根本没有看到保险合同,因此即使免责条款字体加黑,他仍旧对免责的内容一无所知。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免责条款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已经将合同中免责内容字体加黑,足以说明保险公司尽到了书面明确说明的义务,至于王先生对免责条款产生疑义,是他个人对条款理解方面的问题。

而王先生一方则表示,让车主明白免责条款的内容,才算是明确告知,加黑无非只是一种形式效果。

由于保险公司一方坚决不接受调解,法官随后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案情简述

王先生诉称,2009年11月27日,他向人保公司投保车险。

2009年12月14日下午,葛某驾驶王先生的车在外地发生车祸,王先生于2009年12月25日向人保递交了保险索赔申请书,但人保未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额227018元、车辆购置税19403元及停车费3200元。

人保辩称,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悬挂牌照,依据双方签订的车辆保险免责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提示

去年10月,新修订的《保险法》实施,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官解读

四大盲区容易被免责

据东城法院专门审理保险案件的王磊法官说,各保险公司出台的车险合同大同小异,涉及免责的条款大概有40条左右,从驾照不按时年检到地震等自然灾害,保险公司的免责随时可能发生。

王法官分析说,四类免责情况是司机容易忽略的:驾驶证没有按时年检或者车辆没有按要求年检发生交通事故的;无照驾驶或酒后发生事故的;碰瓷儿诈骗保险金;实习司机或者学习驾驶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

免责没错错在未明确告知

王法官表示,免责条款多是针对主观恶性的事故免除保险赔偿责任,本身符合法律和行业要求。但为了让车主痛快投保,在签合同时,保险公司往往不对免责条款进行介绍,而强调一旦发生事故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

这种没有风险只有保障的承诺,使得车主们轻信任何事故都有保险赔偿,这也造成车辆的出险率逐年上升。王法官说。

在审判实践中,东城法院审理的100件车主遭拒赔的官司中,90%的车主在签合同时,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

采访车主

少数车主了解免责内容

昨日,记者对50名私家车主进行了采访,仅有4人表示,在签合同时保险公司明确讲解了有关免责条款的相关事项。

文/实习生陈莉

法官建议

合同改变字体粗细颜色

法官认为,从形式上,保险合同做到引人注意,最起码应该有字体颜色、粗细等不同的变化;操作方面,保险公司也应该有工作人员明确说明的过程。

宣判链接

近日,在一起案件中,密云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车主保险金7567元。

法院认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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