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存贷款管理秩序。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户,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是否记入法定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非法借贷、发放贷款是指将未入账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未入账资金作为贷款发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盈利的目的。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直接破坏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总量控制和比例管理,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同时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发放贷款,增加了客户资金的风险,侵犯了客户拘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所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在此特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公营或个人存款户的入款或存款,只单方面地发给人款户或储户一张存单,而不将其项记人本单位的大账,
即不纳入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财政的银行会计核算,而仅将其另人法定会计账册以外的本单位小“金库”账册上。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是成立本罪的必备要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就行为而言是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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