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共住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那么公共住房的搬迁资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呢?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吕某三姐妹起诉吕某哥哥继承遗产的判决作出明确答复。邢先生与早年去世的妻子卢先生育有四女一子。邢某租住公房多年。2004年9月底,该楼被拆除时,邢某的儿子卢某代表母亲与拆迁安置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从拆迁安置部门领取了13.87万元补偿款。国庆期间,吕某用13.2万元换了一套公房,房客用自己的名字写了下来。12月初,邢某因病去世。由于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金的处理意见不同,邢某的三个女儿起诉其同胞兄弟陆某,要求依法继承邢某母亲名下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金。邢的另一个女儿显然放弃了继承权。原告在法庭上气愤地说,卢某私自处置了母亲的拆迁款,并用母亲的钱“买”了房子。承租人还以自己的名义写了这封信,违背了母亲的意愿,剥夺了母亲在母亲去世前的住房权。他们认为,既然母亲已经去世,就有权继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作为母亲的遗产。
邢某的儿子吕某当庭解释说,邢某的母亲生前曾多次告诉兄弟姐妹,他是吕家的独子。如果想买房,她会在儿子家附近买房,如果买房,她会直接“落”在儿子名下,为她百年后回娘家省钱省事。于是,母亲给了他所有的房屋手续,让他办理拆迁和购房。为了让母亲能住上冬天取暖的房子,在拿到安置补偿金后,他迅速更换了一栋公共房产楼,并按照母亲的意愿租了下来。目的是使老年人过上舒适温暖的生活。很遗憾,我母亲去世了,不能住在她买的房子里。陆某认为,母亲生前已经处分了安置房补偿款,因此姐姐主张的继承对象不存在。更何况,母亲租住的公房,产权不属于个人,所以基于房屋租赁的房屋使用权不能列入遗产,公房拆迁产生的货币补偿也不应列入遗产。为此,陆某要求法院查明事实,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思,驳回了三姐妹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认为,继承人邢某租用的公房搬迁补偿款应属于邢某的个人财产。由于邢某已去世,她留下的13.87万元拆迁补偿款,应按法定的第一继承顺序由其子女继承。原告和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应扣除被告为邢某支付的近万元医疗费和丧葬费,余款由双方等额继承。被告人陆某为三姐妹每人支付了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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