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投标法回避规定原则有哪些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在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工作之前需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而各有益方投标者在提交投标文件之时,也有必要通报课题组的相关信息和情况供评标委员会考量。
其次,招标方在正式开启评标的时刻需要当着全体投标人代表的面,明晰阐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同时提醒投标者们有权利发出要求评委会成员回避的请求,并详细陈述理由;如果投标者在开标环节没有提出上述请求,则意味着他们将无法在开标之后再行提出任何关于评委回避的申辩。
第三点,作为招标人,在公开评标须知时应该明确告诉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何依据适用的回避原则进行自我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二、招标投标法服务类打分规定是什么
根据招标相关法律法规对综合评分法的规范要求,此种评标办法已成为招投标领域广泛采纳与应用的重要手段。该法理惯常采取对各类评价指标赋予相应权重,然后加以加权求和的方式来衡量招投标项目的优劣。
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各个评价因素设定的得分值,分别乘以各自对应的权数值,将各因素对应的计算分数相加后,便能够得出最终的全面评分结果。应当指出的是,在拟定详细的招标文件过程中,必须明确列举所有的评标标准及其对应的权重比例,以此为招标过程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及可靠的依据平台。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整个标段招募与选择环节当中,招标单位有责任对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委会成员进行严格且周密的资历审核。同时,投标公司亦需向评标委员会递交详尽的信息作为他们审核和评估的参考资料。然而,在这次开标过程当中,亦明确宣示了评标的回避制度,各家投标公司有权提出回避要求并详细陈述原因,若未曾提出相关回避申请,则禁止在开标之后再行提出。此外,招标单位亦有义务公布评审时所需遵循的各项准则以及这些准则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自我回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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