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即同居关系解除时要平均分担债务。
2.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方各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一)男女双方约定好由各人负担的债务。
(二)一方以各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双方是同居关系。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四)其他。
双方在决定离婚时,应当对离婚前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进行约定如何处置,其中,如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为夫妻在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事项所负的债务,这些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共同清偿。但是以下债务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第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第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第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而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四、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所负的债务。
二、离婚后债务是否要共同承担
离婚后,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共同债务由共同承担。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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