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监督权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2:35:04 211 人看过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

原执行监督

绝大部分执行案件实行的是执行独任制。执行干警就如同承包到户的农民一样,各干各的承包田,彼此不相沟通和往来,至于每起执行案件是如何执结的,采取了那些方法和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则绝少被问及和了解;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大,什么时间送达、取证,执行的快、慢,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均由自己决定。甚至出现案件到办案人手后已两年,却没有送达执行通知书的现象,以致错过执行良机,造成当事人上访;个别执行员在形式上虽按执行程序操作,实质上却不做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也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实际支出费没少花,却没有一点执行效果,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更有甚者,借手中所集中的权力,勒卡当事人,从而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声誉,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以上种种表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执行工作的职权划分不清晰、运作机制不科学,执行权过于集中,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造成的。

改革

对于执行批准权、裁决权、实施权,现已初有定论,笔者亦不再谈及。下面只对执行监督权谈几点个人看法:

首先是执行监督权由谁来行使的问题。目前在执行局内部的意见是,执行监督权由局长和主管院长来行使,或者在执行局内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有二:其一,执行局长和主管院长各有自己的业务要办,分身乏术。缺少时间管理只能造成穿新鞋走老路的窘况;其二,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实在是难以为之,苍白无力的监督只能是多了一个空架子。特别是现在,人民法院内部人员有限,执行力量已严重不足,如还要在执行局内分人专管监督,岂不有对执行工作掣肘之嫌?笔者认为,监督执法公正和人员廉洁自律,是人民法院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相对于社会监督、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等外部监督体系而言,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和监督,因其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的特点,无疑是最有力、最直接的监督手段,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同时,目前的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长期处于无米下炊的境地。更应发挥其应由的职能作用,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改革发展贡献力量。并且,在《民诉法》、《行诉法》、《刑诉法》中,并未作出禁止审判监督庭不能监督执行案件的规定。所以,在不增加任何人员的前提下,应由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来行使执行监督权较为妥当。

其次是如何行使执行监督权的问题。笔者认为,执行监督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对执行员的监督。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可由审判监督庭进行,对执行员的监督由监察室来完成。审判监督庭因为已经建立了对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所以只要将执行工作纳入到现已成形的监督机制中即可。做法主要是将监督活动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即全程监督。具体包括:审查立案条件,监督执行批准权、裁判权、实施权的行使,随同个案执行,执行期限催告,审查月结案件的卷宗,接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申诉,参加案外人异议的听证等等。这些工作对于审判监督庭来说,驾轻就熟,毫不费力;另外,因为只有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纪问题,才能对执行员进行审查。所以,对于执行员的监督,监察室可与审判监督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奖惩办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院干部八不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制度,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即可。具体包括:戒勉谈话,立案审查,处分听证等等。

落实问题

再多的规定、再好的想法,不去认真落实和完善是不会发挥任何作用的。在目前没有任何法规可以遵循的前提下,要使执行监督权得以落实,并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首先必须得到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重视和认可。在此基础之上,应根据各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协调执行局与监察室、审判监督庭的关系,确定各自的权限,以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由于以前的执行监督没有真正落实,所以,要对执行干警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教育,避免产生抵触情绪;最后,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要根据执行工作的特点,采取和制定灵活多样的监督手段,避免对执行工作产生不利影响或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

查处

对于具体案件的查处,笔者认为,首先态度要坚决。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要站在讲政治、讲党性和维护国家法制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负起责任。克服各种思想障碍,排除各种干扰,采取有力措施,行使好执行监督权。对于查出的重点问题、重点案件、重点人要不等不靠,自己动手处理。动真的,来实的,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不空喊,不手软,坚决查处,以儆效尤;其次,措施要严厉。有举必查,查清必处,处必从严。对于已经查清确有执法不公,故意延误执行,办黑案,搞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干警,要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该停止执行权的,停止执行权。该停职的,停职。该调离执行岗位的,坚决调离。决不护短遮丑,姑息养奸;再次,界限要分明。在处理违法违纪人员上,要严格把握好政治界限,既要使有关责任人员得到应有的惩处,也要注意调动和保护广大干警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工作积极性。追究为法办案责任,要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把因过失导致执行错误与故意违法执行区别开来;把主动交待问题与核查发现问题区别开来;把直接责任者与间接责任者区别开来。对于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和适用法律时产生偏差的,不应追究责任;最后,处理要公开。要把违法违纪干警的错误事实摆在桌面上,召开公开处理大会,从而警示教育广大干警,扩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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