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务的特殊性及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遗产债务的特殊性:
1.主体的复杂性。
遗产债务关系的主体,即遗产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遗产债务关系的主体的复杂性表现在:第一,主体的多样和多数。遗产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不仅包括公民个人,而且可能是国家、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数量上尽管可能是单一之债,但更多的是多数人之债,尤其是债务人一方常常是多个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负担债务。第二,主体中债务人一般发生了变更。遗产债务的债务人本来是被继承人,但是伴随着他的死亡,继承关系的发生,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一并转让给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后者取而代之成为遗产债务的债务人。第三,被继承人死后,没有继承人或和受遗赠人或者他们放弃继承和遗赠的,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第三人(遗产管理人)代为行使。
2.履行时间上的提前性和间断性。
债一般只有到了清偿期限,债权人才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但是,由于债务人的死亡,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即使其享有的债权没有到清偿期限也可以请求偿还。从这个意义上讲,遗产债务具有履行时间上的提前性,尽管并非是绝对的;如前所述,遗产债务的债务人往往发生变更,在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后,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清偿,但时效应重新计算。从这个意义上讲,遗产债务履行时间具有间断性。
3.债务清偿的有限性。
财产继承制度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从概括继承到限定继承的历程,现代各国立法都确立了遗产的限定继承原则和制度。我国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被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立法采用了绝对的限定继承原则,在被继承人遗留债务大于遗产数额时,不足部分往往得不到清偿。不仅如此,债务清偿顺序同样适用于遗产继承案件,所以遗产债权人若是不同顺序的多个人的,前一顺序的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限定继承的情况下,往往是前一顺序的遗产债权人能得到完全或部分的清偿,后面顺序的债权人之债权往往得不到完全的或部分的清偿。
二、遗产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遗产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2、被继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负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未支付的货款,借贷合同中未偿还的本息等。
3、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方所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不当得利而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生前因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对管理人所承担的补偿其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如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又如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遗产债务与其他债务怎么区别
1、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相区别
家庭共同债务是指家庭共同成员作为共同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其主要包括:
(1)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需要所欠的债务;
(2)为添置家庭共同财产所负担的债务;
(3)因家庭的经营活动所负担的债务;如个体工商户或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如果是家庭经营的,其债务应当以家庭财产承担。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4)夫妻为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上述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家庭共有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家庭共同债务的,由家庭成员分别承担清偿责任,其中应由被继承人分担的债务份额,才可以作为遗产债务。
2、应当将遗产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相区别
遗产债务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完全为个人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债务,一般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但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并不一定都是遗产债务。下列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都不属于遗产债务,不能以遗产来清偿。
(1)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
(2)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因为这种债务实质上是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3)被继承人因继承人不尽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迫于生活需要而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当属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n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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