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08:30:41 147 人看过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一方当事人写入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其真实意思是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一旦投保人或者保险关系人的行为符合责任免除情形,保险人就可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合同中的这些条款即称之为免责条款。

一、签订免责条款失误怎么办?

免责条款方面常见失误的法律救济方案:

1、在合同订立阶段,免责条款的提出方必须确保该免责条款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首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一个无效的合同,免责条款是不可能发生效力的。

其次,免资条款必做成为合同的组成都分。必须载于合同文本之上,或能够举证证明被免责条款的口头合同的部分。

2、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提出免责条款,是免责条款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

3、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免除或减少未来风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

如果免责条款的表述不明确,在发生疑义时,会被从严限制解释,以保护相对方的利益。

4、在格式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的,应主动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该条款的存在。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免责条款的存在,实际上是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故免责条款的内容应当取得相对人的认可。由于在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合同条款只需明示即可,不一定必须在合同书中写明,加之格式合同“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特点,相对人往往忽视合同具体内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规定赋与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主动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和说明该条款的义务,如违反该规定,将会导致该免责条款无效

5、注意证据的保留。

二、什么是无效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11: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免责条款相关文章
  • 法律如何规定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法律如何规定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在中国,保险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是保险人。保险人的具体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互助保险公司、互助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有保险公司和专业自保公司。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申请人明确说明本条款的内容;没有及时、明确说明的,本条款无效。
    2023-05-02
    369人看过
  •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保险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李某驾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小型轿车与步行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至王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3年12月15日,王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5489元。庭审中,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二、保险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关于保险合同中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问题,有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条款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内容,因此是有效的。本文认为,该条款在客观上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无效的。(一)从保险标的的内容来看,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本案的商业三者险是典型的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2023-04-15
    290人看过
  • 如何制定有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有效应当具备下列要求:1、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的权益和风险;5、必须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履行说明义务。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免除一方因一般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视为有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必须无效。民法典中什么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民法典中任何合同的免责条款符合法定生效条件的有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符合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的,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23-07-07
    166人看过
  • 保险合同中非医保用药免责条款效力的确定
    在现实案例中,为了避免非医保用药难以确定赔付主体的尴尬,保险公司往往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这一免责条款。对于该条款一直以来也是审理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较为争议的部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在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投保人明确履行了告知义务的情况,该部分条款明显是无效的。当然,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难以举证的情况,通常会将该免责条款以单独印刷、抄写或是录音录像等表明保证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保险条款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由于这一条款涉及到不特定受害人的利益,而受害人又并没有参与合同的订立。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未经享有权益的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所以在交通肇事理赔案中,该条款往往不能对受害人产生对抗效力。因此,即使该免责条款存在,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非医保用药赔
    2023-03-12
    125人看过
  • 如何完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了解
    新《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但本条规定仍然过于抽象,有在保险实务中,难以操作。在此,笔者提出如下一些建议,以提供保险业者参考。第一,对保险契约中的免责条款,尤其是对除外责任条款、自负额条款、免赔率(率)条款、解约拒赔条款用比较醒目的字体,如用黑体或其他字体能够引起保险消费者足够注意的提示。目的在于提醒投保人充分注意免责条款。这就是保险人免责条款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第一个层次,也是第一步骤,注意免责提示。第二、保险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将免责条款的内容、所涉及保险术语以及其它相关专门词句的含义、适用等事项向保险消费者作出明确解释说明,并辅以口头说明形式提请投保人的注意。这就是保险人免责条款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第
    2023-06-15
    184人看过
  • 保险条款的免责范围
    2004年6月,A货物运输公司就其所有的15辆货物运输营运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2005年5月17日,该货运公司的一台保险车辆的押车人员在车下时被车辆刮碰受伤,造成九级伤残的不幸后果。事故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在大货车停车后重新起步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观察车辆周围情况,造成了大货车刮倒押车人员的交通事故,驾驶员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A公司与受伤的押车人达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约定由A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费等共计人民币87953.60元。嗣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了有关单证,并提出了保险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第三者险损失金额。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基于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免责规定第三款,认为该押车人员属于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在本案中其
    2023-06-08
    169人看过
  • 保单与保险条款分离免责无效
    尽管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已明确规定,先天性疾病不负保险责任,投保人也在投保单上的声明与授权一栏下签字,表示了解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但是,由于保险单和保险条款部分是分离的,而保险公司在签约时也只有保险代理人一人在场,不能举证证明在签定合同时已将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给投保人阅读并说明了免责条款内容。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保险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须对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承担保险义务,支付保险金20万元。案情背景1998年3月,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黄某向投保人李某介绍重大疾病定期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合同生效后180天后,如被保险人初次患有心脏病、脑中风等10种疾病,保险人即赔付20万元,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的父亲李某当天就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投保单,为被保险人投保重大疾病定期保险,约定保险金额20万元,缴费年限20年,缴费方式是年缴,每期年保险费为640元。当天李某就缴纳
    2023-06-08
    295人看过
  • 如何划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举证责任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举证责任如何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能提供的一切证明和资料。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齐。”保险法规制是民事诉讼规则适用于保险赔偿的一种表现。虽然举证责任的首要任务仍然是由请求方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来完成的。但它设定了一个限度,即它能提供什么。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在提供证据时可能遇到困难。
    2023-05-31
    483人看过
  • 交强险中的免责条款具有怎样的效力
    交强险免责条款的效力主要是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一、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交强险和个人事故怎么理赔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交强险理赔,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则按照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等规定赔偿。二、交通事故逃逸有交强险吗交通事故逃逸的交强险要赔偿。根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逃逸不是交强险的免责条件。三、交通事故施救费谁来付交通事故施救费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
    2023-03-30
    179人看过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免责条款效力争议案
    被告:某保险公司争议焦点:免责条款-合同条款-代位求偿权事实部分:原告自2001年8月起,就其进口的钢卷向被告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至2001年11月,原告共向被告投保三次,被告先后签发的三份保单皆载明,承包条件为“CoveringAllRisksasperOceanMarineCargoClaseofThePeople’sInsranceCompanyofChinadated1/1/81Y2KExclsionclase(forproperty)”[根据中国**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货物保险条款承保一切险、千年虫责任除外条款(财产)]。2001年12月10日,原告将刚接到的第四票货物的提单及发票传真给被告向其投保。12月14日,原告收到被告签发的保险单,承保条件为“CoveringAllRisksasperOceanMarineCargoClaseofThePeople’sInsra
    2023-06-15
    79人看过
  • 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2007年12月16日,周永鹏将自己所有的解放牌货车(车号豫F51559)按新车购置价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险等险种,交纳了保险费10202.69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12月17日0时起至2008年12月16日24时止。2008年3月20日,周驾驶该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时,与安阳市铁西区徐长安驾驶的豫E11886解放牌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部分货物损失。周当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经物价部门对双方车辆损失评估后,又经交警部门调解由双方各自负担自己的车损、货损及施救费用。2008年3月27日,周将被保险车辆拖回浚县某修理厂。4月8日,保险公司对该车需修复部位核定了工时费为3160元,需更换部件共计30项,询价金额为41369
    2023-06-08
    366人看过
  • 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简述:张某将汽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经过诉讼最终以保险公司为履行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2006年4月26张某为自己所有的汽车投保了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至2007年4月25。2007年3月的一天张某将汽车借给了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李某,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王某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状告张某、李某,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张某将汽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李某有过错,随判决张某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张某赔偿王某亲属25000元,张某支付赔偿款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规定: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免责,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张某随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为:张某将汽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李某增加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判决驳回张某的诉
    2023-04-23
    115人看过
  • 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有效吗
    是有效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有明确说明才生效,没有明确说明不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时,不仅要在保险单上提醒被保险人注意,还要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什么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当事人在合同中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中
    2023-08-07
    328人看过
  • 关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当心被保险免责
    每份保险都有一定的保险责任,即什么情况可以得到保障,什么情况无法得到保障。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千万不可忽略保险的免责条款,看看自己所需要的保障是否被归到了免责条款中,从而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挑选保险产品。本期周刊我们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常见的免责条款,希望大家在投保时加以注意。【重疾险】预防性手术不赔关键词:已患疾病、医疗事故、预防性手术、怀孕去年,王小姐在看一档医学节目时了解到,切除阑尾可以防止急性阑尾炎,她当时便想反正投保了寿险可以理赔,于是她便去医院做了阑尾切除手术。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当她去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却被保险公司拒赔了,理由是预防阑尾切除是预防性手术,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范围。我是知道预防性手术被免责,但是没想到阑尾切除也属于这个范围。王小姐表示,她拿出保险合同仔细查看才发现,免责条款里明确写着:预防性手术,比如预防阑尾切除不赔。保险专家指出,一些生活中经常耳闻目睹的伤害,在投保人看
    2023-06-09
    311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条款,用于免除或限制其未来的合同责任。免责条款通常由合同一方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义要约,以获得另一方的承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写合同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写过度加重对方风... 更多>

    #免责条款
    相关咨询
    • 房屋预售合同免责条款何时生效,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1
      房屋预售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1、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例如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如减少成本而降低国家规定的抗地震等级,当发生地震造成房屋损毁时双方互不追究,这样的免责条款就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抗震等级要求的强制性规定,从而
    • 如何规定工伤免责条款的效力
      甘肃在线咨询 2021-07-29
      工伤免责条款的效力确定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往往有“工伤自负”“概不负责”等免责条款,这种条款违反宪法关于劳动权的保护原则,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不符和“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应当是无效的。依据这一原则,对于所有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工伤事故免除雇主赔偿责任的,都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都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执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遭受工
    •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效力怎样有哪些条款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每一种类的保险合同都会涉及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因而不是购买了保险就会全部赔偿。责任免除条款是否有效,是保险合同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保险合同中伴随着一些晦涩的专业术语,且有减轻了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条款,按照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免责条款效力的限制条款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2-01
      免责条款效力的限制是: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 免责条款如何适用保险公司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13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即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免予赔偿。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属恶意,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主旨规定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抢救期间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的义务。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保险公司常以此条款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