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6 10:22:02 364 人看过

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

2、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如何判断?

同等条件的内涵和解释应本着有利于拟转让股份股东股权的充分实现为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同等条件做出规范:

(1)股权转让价格: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的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种类货币,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后,价格相等或者基本相等。

(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相同,非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购买股权的股东除非经过转让股份股东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作价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权质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债权转让方式履行。

(3)支付期限相同:付款期限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债权实现时间,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相同,为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在不实质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转让价款实现的情况下,规定受让股权股东的付款期限不得迟于非股东付款期限30天。

(4)合同签约期限不得超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发出催告之日后15日

(5)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份股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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