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房屋交易管理规定[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2:19 194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屋交易的管理,维护房屋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建成区及县(市)、区城镇范围内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的房屋交易,包括直管和自管公有房屋、商品房屋、私有房屋的有偿转让、交换等,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处)及所属房屋交易管理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城镇房屋交易的职能机构,负责房屋交易的管理、监督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城镇房屋交易,禁止进行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和宅基地交易;禁止买卖、转让、交换近期拆房屋和列入改造规划的房屋;禁止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外地驻连单位擅自买私有房屋;严格限制私房产权人居住公房出卖私房。

第五条房屋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成交;也可以填写房屋供需登记表,经当地房屋交易管理所牵线搭桥,自主议定房屋交易事宜。

第六条房屋交易双方,应按照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等价交换、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合法交易。任何一方都不得从事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交易,不准弄虚作假,哄抬房价,强买强卖,倒买倒卖。

第七条房屋交易的卖方,须持合法的产权证明(出卖共有房屋的,需有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由产权人直接参加交易。产权人因故不能直接参加交易的,可由经过公证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出卖自建公助、自买公补房屋的,应征得原公助、公补单位同意,并退回补助、补贴;出卖产权共有房屋或已出租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和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交易房屋的价格,应根据市房管局制定的价格控制幅度,结合房屋结构、质量、面积、环境、造价、折旧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房屋成交后,交易双方应在一个月内持产权证明、买卖协议及有关资料,到当地房屋交易管理所办理审查备案、变更产权的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契税和手续费。逾期不办理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补交契税,并按月计算款,每超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罚款成交额的百分之一。罚款由交易双方平均分担。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管理规定,从事非法交易的,由房屋管理部门查明事实,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交易中发生争议和纠纷的,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仲裁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管理规定,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7: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优先购买权相关文章
  •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廉租住房来源第三章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第四章廉租住房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第三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协助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民政、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第二章廉租住房来源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一)腾退的公有住房;(二)政府出资兴
    2023-06-10
    258人看过
  • 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城镇园林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内各城市、县城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园林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人行道林带、花坛、绿岛等;(二)专用绿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的庭园绿地;(三)生产绿地:为城镇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四)防护绿地:城镇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的林带和绿地;(五)郊区的革命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第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委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第五条城镇园林绿地建设规划是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绿委会及规划、园林管理等有关部门制订,报上级
    2023-06-10
    326人看过
  • 惠州市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解困房,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而建设的住宅。解困房的供应对象:(一)落实房屋政策腾退住户;(二)人均不足10平方米住房困难户;(三)婚后无房户;(四)住房不配套户。第三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为房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解困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要求制定解困房建设规划,筹集建房资金,保障规划的实施。第四条市、县(市)区计委、建委、规划、国土、财政、税务、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县(市)区房产局做好解困房的建设工作。第五条解困房售价的构成:(一)征地折迁补偿费、地价款和占用土地应缴的有关税费;(二)规划勘测设计费;(三)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配套费;(四)建筑安装工程费;(五
    2023-06-10
    188人看过
  • 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拆改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改,是指房屋拆改人对房屋原有结构、格局和设施等进行部分拆除改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改人,是指拆改房屋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的拆改管理。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顺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改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房屋拆改管理工作。第五条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自管房屋的拆改管理。异产毗连房屋的拆改,由该栋房屋的主要产权单位或由产权人共同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享有部分产权的房屋拆改,由原售房单位负责管理。新建成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确认产权的房屋拆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独立成栋的私有房屋的拆改,由产权人负责管理。
    2023-03-03
    171人看过
  •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权交易管理规定的具体条款
    【阅读全文】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权交易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缓解拆迁安置矛盾,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安置权的交易,适用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的房屋拆迁安置权的交易,是指已取得了房屋拆迁安置权的权利人,将房屋拆迁安置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转让房屋拆迁安置权的权利人称为转让方,获得房屋拆迁安置权的权利人称为受让方。三、房屋拆迁安置权的交易类型:(一)交易的房屋拆迁安置权对安置房屋只具有使用权的交易,简称使用权交易;(二)交易的房屋拆迁安置权对安置房屋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交易,简称所有权与使用权同时交易。房屋使用权的转让按本规定办理交易手续,所有权与使用权同时交易的,在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和条件下,按期房买卖办理所有
    2023-07-03
    236人看过
  • 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委托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日期:2004-6-29执行日期:2004-8-1经2004年6月9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市区和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行政执法领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以其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下列事项可委托给行政执法机构行使:(一)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市容环境卫生
    2023-06-06
    345人看过
  • 珠海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市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根据国家《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本规定。一、我市市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不包括斗门县和海岛)。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进行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管机关按私人房产评定价值的千分之一计收登记费。最低限额收二元,最高限额收五十元。逾期不登记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超过六个月仍不登记的,视为无主房屋,由房管机关代管。二、城市私有房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允许买卖。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本市当年新建房屋的造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管机关审查,核定同意后方可成交。房管机关按房产售价总额的1.5%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买方负担六成,卖方负担四成。私自成交的,视情节轻重、标的大小,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房产变更登记和房地产查丈收费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三、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
    2023-06-10
    463人看过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二次审议
    重庆规定:房地产附有乱搭建建筑将不得抵押转让昨日(3月24日),《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条例草案对违法建筑交易限制、高层建筑预售标准、房屋面积等城乡房地产交易事项,均作出了较细化的规定。限制附有违法建筑房地产抵押转让为打击乱搭建的非法建筑,条例草案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交易限制规定进行了细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立法文件的精神,条例草案规定,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机关,认定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实施转让、抵押限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其违法情形消除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转让、抵押限制。独立成套住宅不能分割转让条例
    2023-06-05
    451人看过
  • 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私有房屋修缮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中区、城郊结合部和郊县区城镇(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缮私有房屋(包括维修、翻建和扩建)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修缮私有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要求。二、不损坏城镇绿化,不影响城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管线工程的安全和使用。三、不妨碍相邻居住房屋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等。四、以自用为目的,房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属清楚。五、扩建房屋按常住人口计算:市中区的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市中区的农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超20平方米。在城郊结合部的,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农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郊县区城镇私有房屋扩建的限制面积,由各县区确定。第四条修缮私有房屋,禁止侵占公园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城
    2023-06-10
    192人看过
  • 城镇拆迁管理规定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1-10-23生效日期:1991-10-23发布部门: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以下简称原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简称原使用人)。原使用人必须是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
    2023-07-04
    487人看过
  • 大连市市区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企业因兼并、破产以及设立上市公司等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土地资产处置)的管理。第三条土地资产处置,由土地使用者或实施资产重组的主管部门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市开发办会同市规划土地局等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经领导小组批准,土地资产处置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土地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进行。第四条企业兼并,对被兼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其中,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对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实施的兼并,可以通过有偿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适当调减;也可通过企业间变更原划
    2023-06-10
    144人看过
  • 江西省城镇房屋租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租赁价格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含独立场矿、区),进行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房屋租赁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和申报备案制度。所有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89〕81号《江西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收费。第四条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制定各类房屋租赁价格标准,并实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公有住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实行国家定价管理。由地、市、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拟定租金标准,报同级人民
    2023-04-22
    303人看过
  •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章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五章监督检查各区市县财政局、城建局、规划局: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补助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经[2004]4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财政局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补助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经[2004]4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是指每年在城市维护建设计划中安排用于小城镇规划和建设补助的专项资金。包括小城镇规划编制补助资金和小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小城镇
    2023-06-10
    208人看过
  • 大连市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金融事业和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凡在大连市的城市(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活动的,均应遵守本管理规定。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合法拥有房地产的权利人)向抵押权人(经依法注册的金融机构)以房地产作为按期归还贷款的担保,在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借款方式。第四条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及其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称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与贷款银行各分支行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本管理规定进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抵押物第六条下列房地产或权益可以抵押:(一)依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的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2023-05-03
    410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优先购买权
    相关咨询
    • 吉林市城镇房屋征收管理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04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吉林市建设信息网予以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加房屋征收评估活动。报名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吉林市建设信息网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的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
    • 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22
      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看承租人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承租人为单位的,查看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居住人员达到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
    • 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6
      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人口政策,发挥户籍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调、迁入人员的户籍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
    • 城镇房屋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4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应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但前提是评估报告的程序要合法,否则评估报告是不能做为补偿认定依据的。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律师需要到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等信息。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
    •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什么时候废止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5-26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