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制定封场措施,编制关闭或封场污染防治方案;2)经营单位已经对相关设备、残留各类废物进行了科学的、完善的处理,已符合国家及广东省对拟退役关闭设施、场所制定的相关规定;3)退役或关闭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
(2)关闭或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二、办理材料
加盖企业事业单位公章,主要内容:
1、拟拆除或闲置的污染防治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2、申请理由;
3、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后,确保无污染物排放或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措施。
1.经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公章;
2、排污许可证,加盖企业事业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提供原件校核;
3、如属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还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1.方案能否操作,是否规范;
2、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测报告(近二年)要求是近二年的监测报告(有资质监测机构)。
1.方案能否操作,是否规范;
2、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测报告(近二年)要求是近二年的监测报告(有资质监测机构)。
1.建设主管部门、规划部门盖章加意见;
2、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濠江分厅(网址:http://hj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
(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同时发送短信告知;
(2)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通过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短信告知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因申请人原因无法送达书面凭征的,以短信告知为准)。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汕头市濠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建环保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濠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建环保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汕头市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将采取实地检查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濠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收号机直接取号后到大厅城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
(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汕头市濠江区城建环保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濠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建环保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汕头市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将采取实地检查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西墩大园工业区(中国银行广澳支行后面)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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