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听证相关法律法规详细解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0:55:27 465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强制拆迁听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举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以下简称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裁决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举行听证。

第五条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举行听证会,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听证前组织准备

第六条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申请参加听证会事项等,以书面形式告知拟被申请执行行政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第七条拟被申请执行行政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参加听证会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理由;

(三)申请的日期;

(四)听证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委托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八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从非本案直接调查人员中指定。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听证申请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应当重新指定听证主持人。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本案直接调查人员、拆迁人或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十条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本区县法制、信访部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旁听。

第十一条拟被申请执行行政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没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做出取消听证会决定,直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三章听证举行

第十二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五)本案直接调查人员介绍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测算及依据等;

(六)其他听证参加人就介绍情况发表意见;

(七)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申辩结束;

(九)听证参加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当记明情况;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三条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除听证主持人特别同意,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不得随意发言。

第十四条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听证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并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

(六)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听证会结束后2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听证意见,并呈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听证意见和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参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二)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事实、理由和依据不清楚,需要调查核实的;

(二)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在听证书面通知告知的听证会开始时间30分钟内,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参加听证会的;

(二)在听证会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声明退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遵守听证纪律,造成听证会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强制拆迁听证会的举行法规

第十二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五)本案直接调查人员介绍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测算及依据等;

(六)其他听证参加人就介绍情况发表意见;

(七)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申辩结束;

(九)听证参加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当记明情况;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三条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除听证主持人特别同意,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不得随意发言。

第十四条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听证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并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

(六)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听证会结束后2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听证意见,并呈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听证意见和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参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二)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事实、理由和依据不清楚,需要调查核实的;

(二)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在听证书面通知告知的听证会开始时间30分钟内,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参加听证会的;

(二)在听证会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声明退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遵守听证纪律,造成听证会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2: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拆迁相关文章
  • 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详细解读
    证据作为法律上进行判定的依据,十分重要,不是随便的任何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对于证据的要求,法律规定得十分细致,必须满足这些规定,证据才合法。可是很多人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总是容易误解,引起很多问题。因此下文将详细介绍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证据的三性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民事
    2023-06-03
    86人看过
  • 拆迁相关法律法规
    一、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军队拆迁进行了相关规定,拆迁程序是否科学与民生息息相关。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是多少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2、区、县政府机关
    2023-04-13
    247人看过
  • 行政强制拆迁及听证法律实务
    [内容提要]拆迁问题是社会敏感问题,本文试图从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意义、条件,以及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内容、程序等方面,探析合法拆迁的具体法律实务,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希望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追求合法的行政强制拆迁途径。[关键词]拆迁行政强制司法强制听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如今在各地的城市化进程与城市改造中成为一个沉重话题。近几年来,由于强制拆迁所引发的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频频发生,正不同程度地威胁着这些城市的社会稳定。这些城市暴露出来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国家和各地方制定完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法律制度时重点考虑的方向。如本文讨论的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的相关问题也是热点之一。当前,我市的城市房屋拆迁正不可避免地进入强制拆迁阶段。为避免行政强制拆迁权力的滥用,在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根本利益,我市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正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并决定在已着手修订的《
    2023-06-08
    169人看过
  • 行政强制拆迁及听证法律实务
    [内容提要]拆迁问题是社会敏感问题,本文试图从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意义、条件,以及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内容、程序等方面,探析合法拆迁的具体法律实务,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希望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追求合法的行政强制拆迁途径。[关键词]拆迁行政强制司法强制听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如今在各地的城市化进程与城市改造中成为一个沉重话题。近几年来,由于强制拆迁所引发的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频频发生,正不同程度地威胁着这些城市的社会稳定。这些城市暴露出来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国家和各地方制定完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法律制度时重点考虑的方向。如本文讨论的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的相关问题也是热点之一。当前,我市的城市房屋拆迁正不可避免地进入强制拆迁阶段。为避免行政强制拆迁权力的滥用,在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根本利益,我市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正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并决定在已着手修订的《
    2023-06-28
    479人看过
  • 强制拆迁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
    2023-04-21
    174人看过
  • 强制拆迁起诉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强制拆迁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
    2023-06-18
    206人看过
换一批
#拆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拆迁是一种拆迁行为,即拆迁人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拆迁补偿、未安置拆迁户,并作出书面决定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房屋拆迁决定并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公正、透... 更多>

    #强制拆迁
    相关咨询
    • 解读一:拆迁变司法强制拆迁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0
      记者从该办法中了解到,政府部门今后将成为征收房屋的责任主体,这改变了此前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授予开发商征收的形式。今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管工作,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办法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意味着,今后房屋征收排除了涉及商业性参与征收或商业性征收的可能性。此外,新办法规
    • 强制拆迁听证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03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程序 : 一、业务解释: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
    • 详解强制拆迁程序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9
      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
    • 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相关方面要件,强制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8
      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相关方面要件;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
    • 强制拆迁法律法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21
      赋予政府强制拆迁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