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28:01 386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中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目的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必修课48学时每年可安排16学时。选修课48学时按注册专业安排学时,只注册一个专业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业选修课1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两个专业的,每年接受相应两个注册专业选修课各8学时的继续教育。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安排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8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经全国性行业协会监理委员会或分会(以下简称:专业监理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协会)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同意,从事以下工作所取得的学时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的部分学时: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关工程监理的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每篇限一人计4学时;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和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次每人计8学时。

三、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

1、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3、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选修课

1、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3、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需要补充的其它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每年12月底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其中继续教育必修课的具体内容由建设部有关司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行业专家共同制定,必修课的培训教材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编写和推荐。继续教育选修课的具体内容由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负责提出,并于每年的11月底前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确认,选修课培训教材由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负责编写和推荐。

四、继续教育方式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经过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单位实施。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注册专业就近选择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各培训单位负责将注册监理工程师参加集中面授学习情况记录在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并及时将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考试成绩及师资情况等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报送相应的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认可。认可后,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加盖印章,并及时将培训班学员名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网址:www.zgjsjl.org)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参加网络学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登陆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提出学习申请,在网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相应注册专业选修课的学时(接受变更注册继续教育的要完成规定的选修课学时)后,打印网络学习证明,凭该证明参加由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组织的测试。测试成绩合格的,由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将网络学习情况和测试成绩记录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并加盖印章。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及时将参加网络学习的学员名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注册监理工程师选择上述任何方式接受继续教育达到96学时或完成申请变更规定的学时后,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凡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建设行业培训机构和有工程管理专业或相关工程专业的高等院校,有固定的教学场所、专职管理人员且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甲级监理公司的总监等)占师资队伍三分之一以上的,均可申请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由专业监理协会、地方监理协会或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分别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推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根据继续教育需求和培训单位的情况,确定并公布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推荐单位应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由培训单位按工程专业举办,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保证培训质量,每期培训班均要有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六、继续教育监督管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建设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各专业监理协会负责本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地方监理协会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应督促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按期接受继续教育,有责任为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时间和经费保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7日 10: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监理相关文章
  • 关于开展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补充通知(重要)
    各有关单位: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自即日起受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的申报。一、受理要求1、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2月1日前到期的监理工程师应该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延续注册申请;2、自2010年1月1日起,注册有效期到期之前3个月至45天间应提交其延续注册申请,注册有效期到期前45天内不予受理其延续注册申请;3、自即日起,注册有效期到期之前3个月内不予受理其变更注册申请;4、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不能同时进行;5、年龄超过65岁以及即将65岁的监理工程师不予受理其变更以及延续注册申请;6、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所需材料与申报要求请参考本网站网上办事中监理工程师办事指南的延续注册部分。二、继续教育1、网络教育专业:公路工程,通信工程;http://vschool.zgjsjl.org.cn/vschool_jl/defalt_yanq.asp2、面授
    2023-06-07
    111人看过
  • 山东省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及继续教育标准
    执业师类别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标准(学时)备注必修选修注册建筑师2年4040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3年6060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3年6060一级、二级注册城市规划师3年4080注册监理工程师3年4848注册房地产估价师3年6060注册房地产经纪人3年4080注册造价工程师4年6060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3年6060注:根据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及山东省继续教育规定,各类建设执业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学习采取集中授课方式进行,选修课学习(不含注册造价工程师)以自学完成作业(论文)方式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选修课学习亦采用集中授课方式完成。
    2023-06-07
    289人看过
  • 安徽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热点问题汇总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热点问题汇总1、问:这次继续教育参加人员有那些?答:注册证书有效期到2010年12月31日的注册人员。2.问:选择网上学习是在网上考试吗?答:无论选择网上学习还是面授都由中国监理协会委托省协会组织书面考试。3.报名表原件直接送到省协会就可以了吗?答:根据学习形式报送省协会的为:A:网上学习:附件一、三(其中附件三另需报送电子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或QQ传送);B:面授学习:附件一、二(其中附件二另需报送电子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或QQ传送)。另外参加网上学习的单位还需要传真附件三和汇款凭证到北京华建,并标明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发票开具单位全称,以方便北京华建邮寄发票。4.问:网上学习流程是什么?答:首先要自行到网上注册,完成后电话联系北京华建,传真汇总表和汇款凭证到北京华建公司申请开通网上学习帐户,约1-2个工作日开通学习。参考中国工程咨询与服务网的延续注册学习说明。
    2023-06-07
    364人看过
  • 杭州市建委转发关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为了搞好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工作,现将省建设厅《关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的通知》(建建发[2006]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我市范围内的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注册单位将变更注册申请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报送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区、县(市)建设局在受理变更注册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原件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或原件已核字样,最后将人员汇总后(附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连同申报资料一并于每个月的5日至10日报送我委市场处。建建发[2006]193号文中未涉及的变更规定,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函[2006]28号)执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2023-06-07
    424人看过
  • 关于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闽建建函[2010]2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初审工作的函》要求,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时须提供个人执业情况。现将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自即日起,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含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时均须提交《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核查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下称《登记表》)登记表由个人对近三年内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作出承诺,经聘用单位核查后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1、近三年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执业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2、近三年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施工安全事故的;3、近三年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二、对存在上述情况仍申请注册的,须提交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对已做出行政处罚的须提交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登记表随监理工程师注册申报
    2023-06-07
    277人看过
  •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建总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
    2023-06-10
    424人看过
  •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监理企业、驻云南中央直属监理企业:为了贯彻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进一步完善注册监理工程师数据库管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活动的动态监管,根据建设部《关于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8号)的要求,我厅将于5月开始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与条件(一)换证范围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范围为: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二)换证条件申请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1、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2、持有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3、满足《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其他注册条件。二、换证程序(一)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
    2023-06-07
    357人看过
  •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部编制了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1、《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房屋建筑工程)2、《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公路工程)3、《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铁路工程)4、《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通信与广电工程)
    2023-06-10
    300人看过
  •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经贸交通)局、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我省新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增强创新能力,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条件、内容等不同情况,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采用培训班、
    2023-06-08
    275人看过
  •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及计划单列市建委、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经研究决定,现将《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注册建筑师特许办法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改革工程设计管理体制,建立建筑师考试注册制度,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注册建筑师特许范围已达到注册建筑师标准的建筑设计专职人员和长期从事建筑业务工作的专家或学者。二、注册建筑师特许条件(一)1994年前授予建筑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者。(二)1993年前担任高级建筑师职务并在岗者(含工业设计院从事建筑设计的高级工程师并在岗者)。(三)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曾担任300人以上建筑设计院(含不到300人的省级甲级建筑设计院)正、副总建筑师五年以上在岗者。(四)应聘参加
    2023-04-22
    461人看过
  • 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年8月8日教人〔2001〕6号)现将《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五)教师资格证书
    2023-05-03
    327人看过
  •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计划单列市教委,北京、天津市高教局,广东省高教厅,各委属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为贯彻《审计法》和《教育法》,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现将《关于加强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附件:关于加强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附件:关于加强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意见为了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把教育经费切实管好用好,保障《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顺利实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对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重要性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是贯彻执行《审计法》和《教育法》的重要体现。通过审计监督,促使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为辅的投入体制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加强对预
    2023-04-24
    418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提高办理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市办理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律师提供辩护:(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
    2023-06-11
    73人看过
  • 关于举办国际继续工程教育报告会和国际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会员座谈会的通知
    各理事、团体会员,国际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会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强继续工程教育国际交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协会与国际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定于5月19日上午在北京联合举办国际继续工程教育报告会,下午举行国际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会员座谈会。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1、5月19日上午9时至12时30分,在清华大学主楼报告厅举行国际继续工程教育报告会,8时30分至8时55分在主楼大堂签到处报到,进场。2、5月19日下午14时30分至16时30分,在清华大学主楼327会议室召开国际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会员座谈会。二、会议内容报告会由六位国际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理事进行演讲(演讲主题和会议议程见附件一);座谈会由国际协会理事会成员与中国会员代表共同参加(会议议题见附件二)三、参加人员参加报告会的人员主要是从事继续教育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业务骨干,约120人。参加座谈会的人员约4
    2023-04-25
    200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监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专业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具备相... 更多>

    #工程监理
    相关咨询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八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3
      XX授权的机构,可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分布情况,采取集中轮训的原则,按照培训计划的要求,组织继续活动。
    • 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如何规定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1
      参加远程后续的学员须在每年第4季度期间到所属管辖的地方税协报名和交纳培训费用(代收),领取远程后续教育学习卡,然后登录注册。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如何?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1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参加继续指定和指导项目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举办单位在登记证书上登记盖章确认。自修项目学分确认与登记由XX制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