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2日,江苏省扬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接到扬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报案,称某自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扬州艾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CKD技术,生产AKD产品,并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据了解,A公司2005年成功研制的CKD产品整体性能已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顾是B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参与了CKD产品的设计,掌握了产品的技术信息。2007年12月,顾某离开A公司。2008年1月8日,a公司6名前员工共同出资成立B公司。B公司成立后,顾某担任主设计师,开发设计了与CKD产品性能相近的AKD产品,并于2008年6月投产。截至案发时,B公司已生产15种AKD产品
分析:
商业秘密案件一般涉及高度专业化的技术信息。实践中,基层工商机关遇到的商业秘密案件并不多。扬州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专案组分析后认为,本案存在三个关键问题:一是a公司CKD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二是如何证明B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和使用a公司CKD技术;第三,如何证明B公司的AKD技术与A公司的CKD技术一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保护时工商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存在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办案机构要求a公司提交相关证据,证明CKD技术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a公司已两次提交了受公司委托的有关部门的科技咨询结论。调查结论证明a公司CKD技术具有独创性,不为公众所知。采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整体性能达到世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此外,a公司还提供了公司内部保密规定、技术管理规范、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和员工手册,证明公司已采取相关保密措施
如何证明B公司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并使用a公司CKD技术
,侦查员积极联系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前往B公司调查取证。在B公司生产经营现场,办案人员现场调取了AKD产品的设计图纸,并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对顾某等人的电脑和移动硬盘进行了检查。发现顾某等人的电脑存储了CKD产品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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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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