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对监护人指定存在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如果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如果当事人对指定的监护人不同意,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如果对监护人指定存在争议,那么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将指定监护人;
2.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的监护人表示不服,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另外,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 护 人 指 定 : 如 何 申 请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指定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担任其监护人。监护人指定须满足一定条件,否则指定行为无效。
首先,监护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监护人指定能够成立的前提条件。监护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
其次,监护人需要具有监护人资格。监护人资格的取得,通常通过遗嘱、法定继承等方式取得。遗嘱指定的人或者被指定的人可以成为监护人。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成为监护人。
最后,监护人需要得到被监护人的同意。监护人指定行为需要经过被监护人的同意,否则指定行为无效。被监护人可以随时撤销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也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总之,监护人指定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否则指定行为无效。监护人应当尽到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指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否则指定行为无效。监护人应当尽到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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