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同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
罚没财物,包括: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贪污赃款、走私的影碟机、犯罪用的汽车、赌资等。
(2)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组织的行政罚款,例如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限期不改的企业施以行政罚款:交管部门对违背交通法规、违章驶车的车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罚款:等等。
(3)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的罚款。例如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授权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机构,对参观文物时毁坏文物者所处以的罚款。
此类罚没财物,依据我国财政部1993年《关于对行政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均当折价上缴国家财政,拒不上缴而擅白留作单位自用者,属行政违法行为;拒不上缴而又集体加以私分者,构成本罪行为。由于本罪行为既违犯了上述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所有权利,因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私分的标的,既可以是应当上缴同家的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应当上缴的罚没的物品,
私公的方武既可以是按人头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职位、职称、工作业绩、岗位的不同有所侧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数,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体私分,也可以是持续性地集体私分,例如海关对对罚没的摄像机,采取随罚随分的方式,持续性地私分给其职工。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虽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本身一般均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但其派出机构往往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由干其符合刑法上的“单位”的条件,且也属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因而此类机构自身原则上应当能够成立本罪犯罪主体,例如公安派出所、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派出管理机构等。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一、私分程序违法的罚没财物是否构成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所罚没的财物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当无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情况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进行没收、处罚时,虽然存在法律法规上的根据,但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或严重违法,这时所罚没的财物是否能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呢?例如,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没收或罚款时,虽然有法律法规上的依据,但没有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的收据也不是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这时,罚没所得财物可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呢?
我们对此持肯定意见。这是因为,虽然在上述情形下没收的“财物”或“罚款”程序不合法,属于“无效处罚”,行政相对人可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但这样没收的“财物”或“罚款”在实体意义上有收缴的法律依据,为合法单位收缴的,也是国家应该收缴的,因此,如果在行政相对人或没收人没有请求撤销的情况下,执法机关进行私分,是能够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的。
另外,如果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既不制作处罚决定书,也不开具收据或出具的是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单据,以单位名义,巧立名目乱收乱罚得来的“罚没财物”,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呢?
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没收的财物”或“罚款”既无处罚的法定依据,又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根本就是国家不应该收的。但这种乱收乱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从某种意义上说,单位私分此类财物,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集体私分合法罚没的财物。因此,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制止单位以私分为目的滥收滥罚,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私分所得的财物,也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而且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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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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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江苏在线咨询 2021-06-16从《刑法》的明确规定可以看出,是否成立私分罚没财物罪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犯罪主主体是单位。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二)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三)客观上具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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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指出私分罚没财物的犯罪构成有哪些海南在线咨询 2023-12-15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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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了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2-17私分罚没财物罪既遂定刑标准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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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构成要件是哪些,我舅舅在公司私自惩罚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26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罚没财物,包括(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2)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交管部门对违背交通法规、驶车的车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罚款:等等。拒不上缴而擅自留作单位自用者,属行政违法行为;拒不上缴而又集体加以私分者,构成本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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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量刑标准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15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客体要件 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同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 罚没财物,包括(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