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原互不相识,后因为双方子女谈恋爱逐步成为朋友。在双方子女恋爱期间,刘某以给儿子购房为由多次向王某借款共两万元。事后王某多次向刘某催要欠款无果,无奈之下将刘某诉至法院。由于在借款过程中,两人都是以口头形式达成,并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刘某对借款一事坚决予以否认。为此,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相关人证和录音证据。庭审中,刘某虽对二位证人陪同王某到自己家索款的事实和录音资料中自己的言语予以认可,但坚称是王某要求自己为他筹钱。
【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庭审过程中双方的陈述来看,被告认可了原告在证人的陪同下索款的事实;另外,从被告认可的录音资料中刘某自己的言语内容、语气分析,被告欠款的事实能够予以反映。被告称录音资料中反映的是原告向自己借钱,与刘某认可的原告索款事实和自己在录音资料中的言语意思相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依法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在录音资料和当事人及证人所反映的事实基础上,运用逻辑规则,认定被告与原告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判令刘某归还王某所借款项两万元。
【律师点评】(重庆市开县律师汪建平)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的人在债务形成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留下债权凭证即借条,特别是亲戚或自家人之间的借款,感觉要债务人出具借条好像面子上过不去,要来条子有损感情,还有相信债务人会诚信按期归还,所以就没有要债务人书写借条。然而,有的债务人在双方有矛盾后就以没有借条为由否认债务的存在,导致债权人利益损害。当出现这种情况后债权人怎么办?最好的办法就是收集债务人确实欠钱这方面的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欠条是书证,当书证没有的情况下,债权人就应当围绕其他证据来收集,平常易于收集的证据有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王某就充分利用了这一点,去收债时邀请了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场,同时对收债过程进行了录音(注意:录音不可剪辑),因在收债的过程中刘某没有防范,在事实面前没有否认,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否认债务时,王某就有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来佐证债权客观存在,而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人民法院应当采信。而刘某否认债务的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刘某不能举出证据来证明债务不存在的主张,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刘某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即归还王某借款两万元。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n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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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的认定是怎样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10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录音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录音作为法庭证据,有以下限制: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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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如何录音作为证据有效?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4可以作为证据。1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2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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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音可否作为证据,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的条件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6一.私自录音可否作为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二.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的条件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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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为什么录音不能做证据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7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无疑点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此,录音作为一种合法有效的证据形式是受法律所承认的。2001年12月21日,最高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私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的合法性做了进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