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维持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作者:叶一
本报讯出租车司机杨某在运营途中与他人发生冲突受了重伤。日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2005年5月4日下午,上海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杨某跟往常一样载客至三泉路时,突然发现对面有一辆出租车试图逆向超车,正朝杨某的车猛冲过来。杨某急忙踩下刹车,伴随着刺耳的刹车声,杨某的车子急停在了路边。对方因超车不成,也险些撞上其他车辆。惊魂未定的杨某朝该车司机黄某抱怨了一句后继续往前开。当杨某在前方附近停车下客时,黄某驾车尾随而至,一把将杨某拉出车子,想要理论一番。争执中,杨某将黄某推倒在地,黄某气急败坏,起身一拳打中了杨某左眼部。事后经鉴定杨某左眼失明,属于重伤。黄某受到了刑事追究,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也认定杨某属于工伤,但是杨某的单位上海某出租汽车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庭上,劳动局指出,杨某是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在营运过程中遭到他人的殴打,这种殴打行为实质上妨害了杨某正常的工作,因而属于工伤。
出租车公司则认为,杨某在争执中也有不理智举动,对于受伤事实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而且双方争执的地点是出租车旁,并不是在车内,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遭受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是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出租车营运的特点决定了出租车司机的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出租车在营运时途经的路段以及车辆内外的合理区域均应属于工作场所。杨某在正常营运途中,因为黄某逆向超车不成,险些造成车辆相撞,一时气愤实施恶意报复才受的伤害,整个事件起始于杨某履行工作职责。杨某虽在双方争执中有过错,但工伤认定并不以当事人有无过错作为认定条件,且杨某并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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