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网上申请地址:http://xnwsbs.meizho.gov.cn/
2)注册登录。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兴宁分厅注册用户并登陆网上办事大厅。
3)网上申请。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兴宁分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并上传申请材料。
4)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5)登记。系统在接收到申请后,自动记录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6)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
7)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水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及《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送达的同时签订《委托邮寄承诺书》;
4)审查方式确定。采用书面审批方式进行。
3.审批审查
实施机关自收到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决定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文书制作与送达
1)文书制作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决定文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文书送达主体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3)送达方式和时限
a)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归档
档案资料应包括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档案归档要由专人负责,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
1)业务股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业务股室负责人;
2)技术审查。业务股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实地勘查、评审,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办理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3)业务股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
4.决定。
1)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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