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国土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开垦费。《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8号),对征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事项已作了原则规定。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我们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作了商量,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应负责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付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才缴纳耕地开垦费。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用地单位都是先占用土地,为增强征收耕地开垦费的可操作性,全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包括林地,园地和在农用土地上挖建的鱼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都要先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今后用地单位自行复垦的,返还耕地开垦费;不能自行复垦的,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由国土管理部门统一复垦。征收耕地开垦费后,原规定征收的造地补偿费项目取消,不再征收。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根据我省目前的平均复垦成本,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暂定为每平方米5至9元,其中苏北地区(徐州、淮阴、宿迁、连云港、盐城5市)每平方米5元,苏中地区(扬州、泰州、南通3市)每平方米7元,苏南地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5市)每平方米9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在分地区征收标准基础上再提高40%。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今后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二、耕地开垦费的使用原则和办法
耕地开垦费是复垦开发耕地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耕地开垦费的使用分两种办法:一是由非农业建设人用农用地的单位提出复垦方案,经国土部门批准后,由国土部门先返还部分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开垦同样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经国上部门验收合格后,将耕地开垦费全部退回。二是用地单位无力开垦时,由国土管理部门制定复垦开发计划,使用耕地开垦费,统一组织开垦。
无论是用地单位还是国土管理部门实施复垦开发任务,耕地开垦费的使用都要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论证,按规定权限审批,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完工后,要进行检查验收。有关土地复垦开发的项目管理办法,由省国士管理局另行制定下达。
三、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管理办法
全省的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管理局在审批或审核转报农用地转用时统一收取。各用地单位在上报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时,要同时上报土地复垦开发项目建议书,经过立项审批后,凭立项批准书,由省国土管理局将征收的耕地开垦费70%部分先返回土地开发项目所在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核拨给承担土地复垦开发项目的单位。复垦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省国土管理局再将耕地开垦费30%部分返还给市县。
省国土管理局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金额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省财政厅根据用款进度及时核拨给省国工管理局。为保证征收工作需要,省国土管理局可以按照征收额的2%提取业务费,专项用于征收工作。
四、土地复垦开发任务的分工与衔接
耕地复垦开发和征补平衡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县(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征地,首先要在本县(市)范围内实施复垦开发任务,以年度为单位,本县(市)范围内大力复垦或完不成复垦开发任务的,相应的耕地开垦费交所在市,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复垦开发。本市范围无力复垦开发或完不成复垦开发任务的,相应的耕地开垦费交省,由省国土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复垦开发。各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搞好土地复垦开发年度计划编制和项目实施工作。
为保证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全省所有耕地开垦费要全部用于省内土地复垦开发,严禁挪作他用。未经省财政厅、国土管理局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一律不得用耕地开垦费到外省、市、自治区去实施土地复垦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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