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协议中标的物地点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09:41:58 79 人看过

买卖合同当事人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则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可以由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可以按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或者具体的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则标的物的交付地点为订立合同时卖方的营业地,亦即卖方应该在其与买方订立合同时卖方的营业地处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不存在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标的物不存在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这样的合同不具有完备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应该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合同标的、标的物数量、标的物质量、价款或报酬;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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