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征税的难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9:11:28 390 人看过

【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征税的难点

虽然我国早已开始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征税,但受诸多因素的制约,该项税收征管工作的成效尚不理想,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税收流失严重。

1.现行法律尚未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导致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征税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由于现行法律尚未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何种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主体属于网络服务商还是属于买入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是否合法等问题尚无法从法律上找到答案,理论界的观点也莫衷一是。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所取得的收入,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从形式上看,网络虚拟资产销售或转让似乎可以纳入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财产转让”范畴。但是,现行法律未明确确认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且各网络服务商均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归属于网络服务商,网民仅有使用权,这样将转让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归属于税法规定的货物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或财产转让行为就显得有些牵强了。同时,文化部等14部委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各网络服务商公布的服务条款均禁止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⑥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自然就笼罩在非法交易的阴影下。既然网络虚拟财产销售或转让行为不能归入现行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尚未得到法律认可,对其征税就显得依据不足,缺乏充分明确的征税依据。

2.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主体匿名化,难以确定纳税人

目前,网上并没有实行实名制,单位或个人开立网络虚拟账户,一般不需要提供真实身份和使用真名。因此,对于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网络服务商无从掌握,交易双方往往也无法知悉对方的真实身份。这样,税务机关即使发现了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线索,也难以查明真实的交易主体,难以确定纳税人。

3.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无纸化、电子化,税务机关难以监管现行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但是,当前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无论是私下交易,还是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卖家或网上交易平台往往不会向买家出具发票、收款收据或其他交易凭证。这样,在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无纸化、电子化、匿名化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既无法掌握交易线索,无法确定是否发生了交易,也无法核定交易金额,纳税人逃税变得十分容易。同时,即使税务机关发现了漏税或逃税线索,查处起来也非常困难。如果不能有效惩处和打击漏税或逃税,又难免会助长偷逃税行为。

4.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往往金额小,交易频繁,征税成本高

当前,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虽然总体交易金额巨大,但每笔交易金额较小,⑦交易十分频繁,笔数十分庞大。在我国尚未建立电子报税和缴税系统的情况下,纳税人往往需到税务机关去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需要对每笔纳税申报进行人工核定并办理收缴税款手续,这无论对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是繁重、繁杂的工作。相对于每笔微小的税款,显然成本过高,甚至会得不偿失。

5.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无地域限制,难以确定纳税地点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销售地,转让无形资产应纳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收入来源地,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税款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如果把网络虚拟财产当作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并把销售或转让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或“财产转让”范围,则销售或转让网络虚拟财产应按上述规定确定纳税地点。但是,网络空间与现实的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性,没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的划分,彻底冲破了地理空间上的有形界限,这就使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地点及收入的来源地变得难以判断。交易地点及收入来源地的不确定性,会产生以下一些消极后果:一是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纳税地点,难以确定自己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是纳税人逃税、避税更加便利;三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上容易发生冲突,可能导致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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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5日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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