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变更受托人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9:01:48 472 人看过

一、信托变更受托人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信托受托人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1、守信义务

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意图和信托条款行使财产权,否则将构成滥用权利,承担违约背信责任;

2、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

受托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事信托义务,其信托管理应仅服从受益人利益;

3、信托利益给付义务

受托人有义务依信托条款将信托利益给付受益人;

4、信托业务公开义务

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负有向受益人公开业务,接受监督的义务;

5、财产返还义务

在信托关系终止或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负有将全部财产返还受益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三、信托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四、公益信托的范围有哪些?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五、信托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总之,在成立信托关系后,委托人不能无缘无故的请求变更受托人,如果因为某些特殊情况必须要变更受托人,那么信托的这些财产都应该依法转交给新受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对变更受托人另有规定的,应依据信托文件处理,一般无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受托人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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