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敌人是否比自己厉害太多?
对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
打官司是为了解决双方的争议,缺少任何一方都难以查清事实。在民事官司的整个进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同样也要参加相关的诉讼活动,同样也要耗费时间和精力来参与案件的处理,因此,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请律师代理,而且对方当事人的时间比较紧张,那么对方就不可能对官司投入太多的精力,其对于案件的准备就有可能会不太充分,就有可能对本方构成较小的威胁。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请律师代理,自己参与处理也就比较容易对付。如果对方处理官司的时间很充裕,能够对官司投入足够的精力,就有可能准备的比较充分,也有可能发现更多本方的漏洞和疏忽之处。因此,如果综合考虑之后感到以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很难应付的话,就应当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对方当事人的文化程度
民事官司中,很多问题的自由裁量性都比较大。例如在一起损害赔偿官司中,张某由于走路不够谨慎,将刘某放在人行道上的价值3万元的艺术品给踢了个粉碎。在该事故中,张某走路时不谨慎以致踢碎了刘某的艺术品,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刘某在明知有人通行却仍然将艺术品放在人行道上,主观上也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双方责任应当怎样具体划分?张某到底应当赔偿刘某多少钱?对于这些问题法律并不能做出明确的规定,最终双方责任的承担要取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准备情况、所进行的辩论和陈述等因素,也就是说,双方在打官司中的对抗情况对于划分双方责任的大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如果对方当事人的文化程度比较高,并且其对于案件事实的表达陈述能力、证据组织能力、法庭辩论能力也比较高的情况下,本方显然将会面临很大的压力,如果考虑到本方的文化程度、各种能力不足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话,就不应再坚持进行自助。
对方对诉讼的重视程度和可能采取的诉讼策略
在民事官司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该官司非常重视,其对于该官司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就会多一些;如果该官司对一方当事人意义不大,当事人的重视程度不够,其对于该官司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就会少一些。因此,对方当事人对官司的重视程度决定着其可能进行的准备和采取的诉讼策略。要想知道对方是否重视,就要分析该民事官司争议的标的对于对方当事人的重要性和意义。如果对方当事人经济条件不太好,而双方争议的标的价值比较大,或者双方争议的标的对于对方当事人具有特别的精神意义,对方就可能重视。同时,通过阅读研究对方当事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分析研究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准备情况也可以推测出对方对于案件的重视程度。
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
上兵伐谋,对方的心理特点决定着其可能采取的诉讼策略和措施。如果对方当事人是个马*哈,做什么事情都马马虎虎,稀里糊涂,其准备工作和诉讼工作就可能做的不好;如果对方当事人情绪化、爱激动,其在诉讼中就可能做出对其不利的行为;如果对方比较严谨认真,其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就可能会给本方造成较大的麻烦,带来较大的压力。因此,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也对自己一方是否选择自助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对方是否聘请了律师
在拳击比赛中,如果两个选手不是一个重量级的,双方的实力相差悬殊,或者一个是职业运动员而另外一个是业余选手,那么还没有比赛就可以判断出结果是谁胜谁负。打官司也具有类似性。如果对方当事人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就意味着本方的对手已不再仅仅是对方当事人,还包括了对方的代理律师。律师作为一种专业性的法律人才,本身就是靠帮人打官司吃饭的,因此,其对于法律的理解以及参加诉讼的经验等都是一般的当事人所不可比的。如果案情比较简单,而且自己一方的证据准备也比较充分,那么自助的话还可以应付过去。但是如果案情和所涉及的法律比较复杂的话,以本方的业余水平和对方具有专业律师的对抗就有点是不自量力了,在此情况下就要考虑本方是否也有请律师代理的必要。
二、自己是否可以应付自助诉讼——自己特点的分析
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打官司这事急不得,不能老是想着要速战速决,希望一天、两天就能搞定它。民事官司的过程一般都比较漫长,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需要当事人去参与,去等待,去煎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六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的,则可以通过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进行再次延长。即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是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自己的文化程度
打官司并不总是狭路相逢勇者胜,打官司需要的是思想和智慧。思想决定行动,思路决定出路,在打民事官司时,当事人的思想和思路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同一个民事案件,对于相同的案情发展经过,对于同一份证据,对于同一个法律规定,由于人们文化程度、思维方式的不同,可能就会做出不同的理解,得出不同的结论。
自己的心理特点
作为一种文明的、走上法制轨道的争端解决形式,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打官司就是和平时期的一种战争。当事人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既要拼战术、拼战略、拼智慧,又要在意志力、耐力、自我控制力、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察言观色的能力等方面进行心理上的比拼。有些当事人,文化水平比较高,思维也比较敏捷,在法庭上能够口若悬河的发表自己的观点,锋芒毕露的反驳对方的观点,甚至还能敏捷的抓住法官的缺陷和漏洞,但结果却往往爽了嘴巴,输了官司。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也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很可能就是该当事人的心理特点不适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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