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危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7 01:38:52 451 人看过

一、什么是共同危险?

共同危险行为,也被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指的是在某一特定情况下,有多人同时实施了对他人合法权利造成侵害的行为。

当其中某一人或某部分人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具体确认是哪一个或哪些人造成了主要损害时,这些人的行为就被归类为共同危险行为。

二、共同责任判定依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4条中,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判定给出了明确的依据。

当一人或多人同时实施了对他人身体造成损害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不能确定具体是哪一个行为导致了损害,那么所有参与人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共同对此事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澄清

1.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某一位参与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并非由其行为造成,那么该参与人就不需要对此次事件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从实体法规则的角度对共同危险制度进行了确立,填补了我国在此类法律问题上的空白。

3.当遇到此类问题时,我们应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应盲目地承担责任,也不应无故推卸责任。

4.如果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当事人,且你的行为与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害无关,那么应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澄清,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15: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共同危险行为区别于共同加害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确为何人所致,这就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下列构成特征: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
    2023-04-17
    62人看过
  •  公共危险罪的具体刑罚是什么?
    该段内容描述了对于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其他危险方法造成重伤、死亡或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凡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若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其他危险方法造成重伤、死亡或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素 材 】 公 共 危 险 罪 判 刑 标 准 是 什 么 ?公共危险罪,是指故意制造、放任制造、引起、制造或者故意破坏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该罪名的定义,我们可
    2023-09-06
    102人看过
  • 怎么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2、行为在性质上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进行判断。同时,任一行为都具有足以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3、一般而言,危险行为之间应具有时空的一致性,但具体到个案,各行为人的行为,虽不在同时、同地发生,但数个行为人都有可能是侵害行为人,却无法确定到底谁是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下,法律也有必要推定行为人全体为共同危险行为人。4、从行为存在的时间看,在损害发生时,行为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此时不论行为本身是否依然存在,只要其造成的危险仍然存在,这种行为都属于共同危险行为。5、从行为的指向看,一般情况下,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但也不排除特定情形下数人的行为偶然巧合共同指向特定的目标。但应注意此时一人或数人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且无意思联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
    2023-08-17
    492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承担责任的
    一、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承担责任的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如下:1.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行为人中的哪一个造成的一种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共同加害行为没有区别。3.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二、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一样,行为人彼此之间都没有意思联络,非常相似,二者都不要求共同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意思联络。其仅要求各侵权人的独立行为共同引发损害。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真正的行为人是否确定;2.因果关系不同;3.法律责任不同。三、共同危险行为中能确定具体
    2023-05-03
    249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是否是故意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下列构成要件: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
    2023-03-27
    459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的两种不同观点是什么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就可以免责。理由在于:被告之一或一部分,如果已经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或其行为不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则表明他(或他们)不再属于“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之一部分,当然也就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至于“证明他人为真正加害行为人”,不是他或他们的义务,法律也不要求最终确定确切的加害人;至于民事责任则应由剩余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此观点可以概括为“排除可能的因果关系即可免责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告不仅应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而且还需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方可免责。其理由在于:仅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还不能确定责任的归属,若被免责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从实际情况来看,各行为人最了解共同危险行为的产生和发展经过,因而有能力证明谁为加害人。总之,由于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有某种事实的存在而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这样,就不会对行为人强加某种不合理的责任
    2023-06-12
    158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有意思联络吗,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之间是没有意思联络的,是各侵权人的独立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是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共同危险行为有意思联络吗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一样,行为人彼此之间都没有意思联络,非常相似,二者都不要求共同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意思联络。其仅要求各侵权人的独立行为共同引发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2023-07-10
    307人看过
  • 危险责任主义视角下的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罪不当诛侵权的民事责任形态是固定、有限的,一般认为包括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近年来我国民法引进了补充责任,但面对复杂多变的侵权行为事实,有限的侵权责任形态与无限的侵权行为形态之间本身就面临类型化的困境。共同侵权行为被认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典型侵权行为类别,在侵权法上,便可以认为是承担了极刑(相对应的,刑法上的极刑是死刑立即执行)。而共同危险行为,其主观上有学者认为可以是共同过失,其因果关系上尚不明确孰为真正致害人,也被处以极刑(连带责任),似乎就显得罪不当诛了。否则一案例,如可以同时选择主张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当事人自然会选取证明责任较轻的共同危险行为为主张,而架空共同侵权行为之适用。这种归谬,并非为否定传统民法在共同危险行为上持连带责任观点之正确理论,而是借此引出重新审视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之真正原因,探求其恶性当诛之制度设计目的。一、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潜在的问题(一)要件
    2023-06-07
    124人看过
  • 口头合同的危险性是什么?
    口头合同的风险有:1、交货地点约定模糊,容易导致履约成本增加,交易标的物运输过程中风险承担者不明;2、交货批次和时间协议不明确,可能导致货物积压;增加交易成本;3、货物运输方式或损失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确,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货物损失风险;4、货物质量标准不明确,货款支付条件不能一致;5、付款时间不明确,导致客户拖延付款;6、付款方式可能造成的风险,如空头支票、汇票无法承兑等。口头合同要有哪些证据证明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要注意有其他实际的证据佐证。假如买卖双方因买卖合同纠纷闹上法庭的,口头合同往往不能很好地证明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细节,所以需要一些实际的证据佐证,在法院诉讼中要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可以收集以下证据资料:1、书证。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2、物证。当事人移交的货物、产品等。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
    2023-07-04
    465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客观方面
    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客观方面的争议,我国学者普遍认为要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行为须具有客观的关联,且具备行为的一体性。但在国外及我国台湾省,共同危险行为是否必须具备行为之共同性,有争议。其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须具有共同的一体性,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该学说在理论上称为行为的共同说;另一种学说认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不须具有行为的共同性的要件。行为人的行为,虽不在同时、同地发生,只要均具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该学说在理论上称为致害人的不能确知说。有的学者认为上述二种学说分歧主要在于,共同危险行为之客观方面是重在行为的共同性,还是重在致害人的不能确知性。如果重在行为的共同性,则行为人的行为须构成共同行为,否则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如果重在致害人不能确知性,则只需致害人不明,不须为共同行为,仍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并从立法起源及发展趋势上分析了共同危险行为是重在
    2023-06-07
    385人看过
  • 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要
    共同危险行为
    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要两个或两个人以上的侵权人,且实施的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带来了损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一、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范围是怎样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二、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1)按构成要件分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
    2023-02-04
    160人看过
  • 如何判定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一、如何判定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二)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三)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四)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二、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的责任怎么分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是俩个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若不能分清楚对应造成损害的具体范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共同侵权还有哪些规定(一)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
    2023-04-14
    329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原则
    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行为是由数人施行的。一起风险行为的行为主体有必要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一起风险行为建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施行的行为即便形成别人危害,也仅仅一般侵权行为,不是一起风险行为。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风险性。侵权行为法中的一起风险行为的这种风险性,指的是危害别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片面上,行为人没有致人危害的成心,既没有一起的成心,也没有独自的成心,只存在疏于留意义务的一起过失;从客观上,数人施行的行为有致人危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别人的可能性能够从行为自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危害方向,一起风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第三,具有风险性的一起行为是致人危害的原因。在一起风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一起风险行为的风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一起风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风险性现已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危害成果,具有风险性的一起行为
    2023-04-05
    459人看过
  • 什么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堤防、大坝、防水、排水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施放毒气等。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修改,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下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3-04-30
    30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点是什么,共同危险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产生侵权行为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甲企业生产由乙企业销售的产品致人伤害,但不能确定该商品的缺陷是因为甲的生产环节所致,还是由于乙的保管不善所致,甲乙企业的行为就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在共同危险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可
    • 的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1-03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的特点与共同加害行为的特点相同。法律推定数人对损害发生均有过错,数人对危险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需注意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内的责任份额,原则上应平均分配。 共同危险行为中,之所以让每一参与人均为全部之损害,其基础在于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时间与空间上关联的同类危害。它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不以各行为之间的“共同关联性”为必要,也无须证明
    • 共同危险行为如何处理,法律是什么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4-10-05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决。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在侵权行为中是指当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对其归责原则有过错推定原则、过错原则与
    • 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1
      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
    • 风景漂流区是危险共同体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1
      危险共同体,是指危险状况下或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状况下的群体。刑法讨论危险共同体的问题,主要是讨论危险共同体在危险发生时的救助义务是否有“保证人”的地位,也就是说危险共同体能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比如驴友集体出游即为危险共同体。风景区的漂流活动是有组织的,由专人管理,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项目,属于公共场所,组织者应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承担因安保责任缺失带来的法律责任,不必由游客互相间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