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2、股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该股权。
公司股权转让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1、股权转让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1)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若股权转让合同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则将面临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风险。
A、股权转让合同违反公司章程,则在进行变更股权登记时,登记机关会要求选择公司股东先变更公司章程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股权变更,或是同时变更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否则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B、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章程,但违反上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其效力将处于待定状态。
a.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有证据证明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可采取补走通知的程序,取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
b.股东不同意并要求购买股权的,股权转让人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2)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问题
这类问题主要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股权转让方不配合变更股权登记,或股权受让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股权转让方违反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
这类问题的约定主要依赖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审核股权转让合同,做好事前防范,避免后期因违约给己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转让方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下:
(1)若股权受让方对此不知情,则股权受让方可以欺诈或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或以此抗辩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要求调整股权转让价款。
(2)若股权受让方对该情况知情,则无权主张撤销合同。
(3)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对出资瑕疵的责任还作出如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
(1)优先购买权取得中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经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此外,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也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也应保障这种权利的行使。
(2)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如果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按照法律规定,需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这样可以达到充分保证股东权利的作用。
(3)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法律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问题予以限制,包括转让的对象、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的,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股权转让时债务承担中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
(2)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5、股权变更登记问题
(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转让方不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可起诉到法院要求股权转让方配合办理;同时建议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公司章程变更、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变更的文件一并签订,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影响变更登记的办理。
(2)股权转让合同须审批,报批环节未获得审批许可的,根据外资纠纷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报批,未获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股权转让方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法院应予支持,还可请求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出现此种情况的违约责任赔偿数额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后期追偿。
6、公司股权转让时股权移交法律风险?
(1)交割日确定中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转让中,通常都有这样的条款,规定实际情况达到了预定的标准,或者一方实质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里进行交割;否则,交易双方才有权退出交易。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交割阶段和期限,以及续展条件和延长期限,逾期不交割或无法交割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交接事项安排中的法律风险。
交割日的确定意味着受让方将全面行使股权,为顺利介入出让方的经营和管理,事先作好必要的准备是非常重要的,包括人事委派、董事选举安排等许多问题。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时,受让方应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利作好前期的基础准备。
7、公司股权转让时价款支付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应十分慎重,在此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转让价格确定中的法律风险。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每股不得低于净资产值。实践中,可以考虑首先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2)支付方式选择中的法律风险。包括支付工具选择中的法律风险;支付期限选择中的法律风险;价款监管中的法律风险---将价款提前提存;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履行能力,并确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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