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证监会召开持股行权试点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前期持股行权试点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试点工作。持股行权试点实施主体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试点地区上海、湖南和广东的证监局,会机关投保局、法律部、稽查局等部门以及沪深交易所、投保基金公司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应邀与会指导。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席会议并讲话。
今年2月持股行权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投资者服务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持股行权试点方案》确定的工作原则和要求,精心筛选行权目标公司,准确把握行权内容,严格规范行权决策。截至目前,已针对166家上市公司在中小股东投票机制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送股东建议函,提出建议363条,110家公司回函表示采纳建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同时,投资者服务中心分别参与了三个辖区三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现场行权,积极行使质询权、建议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市场反映正面积极。
投资者服务中心以普通股东身份参加股东大会,用专业的方法行使股东权利,不仅对上市公司触动很大,而且对普通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很多中小投资者通过邮件、评论、留言等方式对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的做法给予肯定,并表示以后也要积极参会,表达诉求。一些媒体评论认为,持股行权作为一种法治化、市场化的投保工作新方式,是站在投资者立场的麻烦制造者,能够为推动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积极的正能量。
从持股行权试点工作情况看,系统相关单位立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根本目标,主动、积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体现了大局观念、责任意识和专业精神。总的来看,试点工作起步平稳、进展顺利、效果初显。实践表明,持股行权工作思路可行、定位恰当、空间广阔、大有可为。大家普遍认为,持股行权工作是在目前法治和诚信条件下,适应我国市场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特点,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和积极探索。
投资者服务中心以普通股东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发挥积极股东、理性股东的角色作用,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为投资者发声,为投资者出手,对于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真正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通过持股行权的方式,可以弥补行政监管、交易所一线监管及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等外部监管手段的不足,从内部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从而成为监管工作的有益帮手和补充。
针对试点工作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会议认为,下一步做好持股行权试点工作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坚持股东定位。投资者服务中心持股行权应立足于公司普通股东地位,淡化行政色彩,严格根据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用好法律赋予的手段,反映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二是突出问题导向。
持股行权工作涉及面广,试点阶段要确定一些重点领域,抓住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上市公司分红、承诺履行、重大交易公允性等事关投资者利益的重点、热点问题,做足功课,找准方向,寻求工作突破,实现最佳市场效果,争取投资者的认同和支持。
三是创新工作方式。持股行权是新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和路径可以借鉴,需要积极实践,大胆创新。基本的工作逻辑是围绕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救济权等权利内容,综合运用查询、建议、表决、诉讼等权利行使方式。重点在查阅公司文件、提出质询建议、征集投票授权、开展股东诉讼等方面实践探索,形成切实可行的行权工作方式。
四是强化示范导向。加强持股行权宣传推广工作,一方面要抓住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个案,形成示范效应;另一方面要及时总结归纳行权工作经验,分类形成行权工作指引,为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提供指导和参考。同时,要注重运用媒体做好宣传工作,扩大行权效果。
会议要求,下一步要继续抓好试点工作,争取实现行权内容和方式的深度突破。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系统制定完善行权工作程序、标准、信息披露等行权工作规范,条件成熟时制定出台持股行权管理办法。
各试点相关单位要从推进持股行权工作的全局出发,加强沟通配合,依法共享信息,完善协作机制。会议特别强调,持股行权工作专业要求高,必须高度重视干部人才配备,探索建立外部律师支持的工作机制。下半年要在深入推进持股行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开展试点工作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扩大试点工作的决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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