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表示没有意见但要上诉,两死者家属未获一分赔偿
昨日上午,震惊羊城的粤垦路两女白领被杀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被告赵**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听判后,赵**依旧在说:我本来是去盗窃的,杀人不是我的本意,当时我的头脑一片空白,控制不住
广州中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赵**以暴力方法入户劫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具备法定从重情节,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其抢劫行为致二人死亡,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再者,他没有赔偿死者家属任何经济损失,也未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法院决定严惩,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赵**还要分别赔偿两位死者家属损失各41万多元。
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精神损失索赔,法院认为目前尚未有法律依据支持,予以驳回,要求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定三大问题
昨日上午,法院对有争议的三大问题作出认定:认为赵**是入户抢劫,没有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也没有赔偿死者家属一分钱。
是否有心使用暴力
赵**的辩护律师曾提出,赵**的初衷只是入室盗窃,撞见事主回来后,还在窗帘后躲了一个小时,直至被发现才动手,可见他并非一开始就想暴力解决。
法院指出,赵**供述,其入屋后,是先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以备有人发现时反抗,这说明其已做好了使用暴力的准备,故其主观上已具备入户抢劫的犯意。故其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抢劫为筹钱救准岳父
在庭审过程中,赵**曾声称他进屋盗窃,是为了给他女朋友的父亲筹钱治病。
这一点曾遭到受害者律师的激烈反驳,表示这是想效仿之前白云区劫持人质救母案以博得法院的同情。
法院审理查明,赵**曾先后交代过两种作案动机,一种是为了回家过年,另一种是为女朋友的父亲治病。但不管是哪一种,均非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父母愿意代儿子赔偿
该案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各提出110万元的民事索赔。赵**的辩护律师则称,赵**的父母表示愿意代无任何财产的儿子赔偿,但没有说多少钱。
昨日法院表示,未收到赵**家属主动代为赔偿的任何钱财,也没有收到被害人亲属表示愿意谅解的相关材料。
据死者家属表示,至今没有收到任何赔偿,赵**的家人也从未联系过他们。
特写
赵**最后自辩:当时头脑一片空白
律师称赵家人认为赔不赔钱都会判死,所以干脆不赔
昨日清晨6时许,受害者匡*的父亲才匆匆乘火车来到广州,行色匆匆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贾*的父亲碰面。开庭时,贾*生前的许多同事都来旁听,而赵**的家属没有现身。
对于死刑的判决结果,赵**当庭表示没有意见,但却要上诉。我本来是去盗窃的,但却被发现。杀人不是我的本意,当时我的头脑一片空白,控制不住赵**仍在进行最后的辩解。退庭后,赵**的辩护律师表示,赵**的家人预料到了这个判决结果,所以都没有过来旁听。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赵**的辩护律师表示,他也不清楚赵家是否有能力赔偿。不过,赵家人认为,反正赔不赔钱都不能免除赵**的死刑,所以干脆不作任何表示。
判决结束后,两名受害者的父亲握着判决书,坐在旁听席上迟迟没有起身。贾*的父亲表示,对这个结果感到欣慰,并连说了三个感谢:感谢广州警方快速破案,感谢广州司法机关的公正判决,感谢广州媒体的大力支持!贾父表示,赵**提出要上诉,他希望广东省高院尽快结案,以了心愿。而匡*的父亲则表示,丧心病狂的歹徒得到了应有的惩处,是对女儿最好的告慰。
再过一个星期就是女儿的死忌了。对于这个日子,贾父不愿再提起,而匡父则表示,那天会到女儿的坟前跟女儿说说话。
案件回放
女白领粤垦路寓所被杀
2008年12月22日傍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来到天河区粤垦路**阁,利用其之前租住该房时留下的钥匙打开房门。在房内翻找财物,约20分钟后,被害人匡*回到家,赵遂躲入阳台的窗帘后面。晚上7时许,被害人贾*也回到家。当贾*到阳台时,发现了赵并大喊救命,赵即用水果刀捅刺贾*的颈部,致其死亡。赵欲开门逃跑,从洗手间出来的匡*大喊救命,赵又用水果刀捅刺匡*,致其死亡。2009年10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人以被告作案手段恶劣残忍,情节严重,罕见地多次直接要求法院判处被告死刑。
广西“北海女律师被杀案”宣判死刑
8月11日钦州市中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发生在2008年3月16日的北海女律师被杀案进行公开宣判,并对罪犯万诚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7年2月,被告人万诚与在北海市一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女律师崔某结婚。2008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万诚与妻子崔某(殁年31岁)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万诚用枕头捂压崔某的面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万诚为掩盖罪行,持刀肢解尸体,将尸块进行包装。当日上午,万诚驾车将两袋尸块运至数百公里外的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两江镇大坪土岭公路附近掩埋。
自治区高级法院依法将案件指定钦州市中级法院管辖。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万诚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因琐事将被害人杀害,并分尸、抛尸,犯罪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钦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万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万诚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万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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