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程序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和复核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初次鉴定和补充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和复核鉴定,但需提交鉴定材料和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出示执业证书。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程序: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3、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4、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5、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司法鉴定文书。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程序概述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依法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活动过程。司法鉴定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司法形象。
司法鉴定程序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程序具有法定性,即司法鉴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其次,程序具有公开性,司法鉴定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再次,程序具有客观性,司法鉴定应当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最后,程序具有专业性,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司法鉴定程序的实施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定、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运行规则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司法鉴定程序的顺利开展。同时,司法鉴定人员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总之,司法鉴定程序是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科学、规范、公正的运行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实现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鉴定程序具有四个特点:法定性、公开性、客观性和专业性。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初次鉴定和补充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重新鉴定有特定情形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文书应在法定或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出具。出庭司法鉴定人应按时出庭,出示执业证书。司法鉴定程序的实施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定、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运行规则等。司法鉴定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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