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也叫随时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
(一)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运输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三)保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四)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五)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法律规定旅游合同中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旅游经营者没有任意解除权。
什么是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
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
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但现实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约定过程中限制双方适用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不属于法律中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放弃。
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外,有学者认为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里面,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一般都有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外一些特别法中也有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如《劳动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即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即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对于以人身为标的物的合同,理论上接受服务方也有单方任意解除权,如在客运合同中,旅客有任意解除权。相反,承运人却有强制缔约义务,即不得拒绝旅客乘车请求。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有任意解除权。在旅游开始前应当承认旅游者可以任意解除旅游合同,允许其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开始前甚至旅游开始后,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无须提出正当理由。
三、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既然法律规定有任意解除权,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无法按违约处理。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仅指实际损失(信赖利益),不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预期利益),而且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法适用。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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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5单方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人: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双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人: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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