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用公司财产还债是否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0:54:11 186 人看过

1、2013年6月9日、7月8日,被告陈先生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肖先生借款共计24.5万元。之后,被告向原告返还5000元。2013年10月11日,原告肖某授权赵某全权处理其与被告陈×新之间的债权债务。2013年10月13日,赵某与被告陈某达成债务偿还协议,约定陈某偿还其公司重型罐车欠原告肖某的本金24万元。但原告认为被告陈某无权处分其公司的重型罐车,协议应无效,故原告向本院请求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24万元。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私人贷款,被告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私人贷款。虽然原告授权委托人与被告陈某签订协议,用卡车偿还债务,但由于车辆的登记车主是被告拥有的公司,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处分车辆,协议无效。且车辆尚未实际交付,故本协议不能导致原、被告债务关系消除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4万元。第二,丈夫借钱做生意,妻子还需要还钱吗?

由于丈夫李瑶向做生意的朋友借钱,还款期限过了,朋友多次要求,但都没有结果,于是起诉法院,要求李瑶和妻子一起还贷。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瑶、陈雪(夫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辉借款10万元,并支付2月15日起计算的利息,2012年至还款完成之日,年利率6%。2012年春节期间,李瑶出国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他向刘辉借了10万元,期限一年,并开了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收回贷款,但未能如愿,遂上诉至法院,要求李瑶夫妇共同偿还贷款10万元及利息。

庭审后,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借款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尧出具的借据予以确认,法院予以采纳。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和利息的主张。李瑶与陈雪于2005年10月22日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2012年。现在,被告人李瑶、陈雪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也没有证据证明李瑶、陈雪明确约定李瑶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本案的债务应属于被告人李尧的丈夫和陈雪没有共同债务。因此,原告作为债权人向被告陈雪主张还款权,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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