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3 23:04:26 427 人看过

nbsp;nbsp;nbsp;我国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而最为常见的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二者既相联系又相区别。那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二者在程序的运用、证据的搜集方面有什么不同呢?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

(一)、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中: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1、民事诉讼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四)管辖权的转移

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审判组织的人数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

(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1、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七)公开审理的情形

1、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2、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九)近亲属的范围

1、民事法律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1、民事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1、民事诉讼中:

(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十五)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

1、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3)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种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2、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十六)二审的审理范围

1、民事诉讼中:

(1)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2)第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审的审理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十七)二审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十八)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1、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

(十九)申请再审的期限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刑事诉讼中: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

(二十)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1、民事诉讼中: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十一)拘传的适用条件

1、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

(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

2、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条件;

(3)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二十二)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

(1)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内涵与外延的区别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内涵上是有所不同的。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而新刑诉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进行了完善,将其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相比而言,民事诉讼证据较注重客观真实,而刑事诉讼证据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实现了证据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更具有科学性。从外延上看,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同样,新刑事诉讼法也对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进行了调整,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同时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虽然具有证据的基本要求,比如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的合法性,但由于处于不同的诉讼活动之中,导致二者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不同。

(2)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不同

世界各国对民事诉讼普遍实行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证明的要求,也就是说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是不同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一般民事案件实行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要求。即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权衡后采信占优势者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同样低于刑事诉讼,但仍基于事物的高度盖然性作出判断。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已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该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证据作出判决。相比较而言,刑事案件有着比民事案件更为严格的证据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就是确定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其证明标准的实质内涵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证据须具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说明客观真实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可予采信的重要标准。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提供、收集、调取证据,还是审查证据,每个环节都应贯彻真实性的原则。真实性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造出来的,证据的采信过程必须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偏见,证据的审查过程必须经过复核及各单个证据之间能相互交叉印证等。与民事审判比较,在刑事审判中,尚未从立法上确立优势证据规则。对于证据指向的待证事实,可能出现其它合理情况的证据,或者是可能产生其它合理的怀疑,该证据就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只能追求客观真实,这也是“宁纵不枉、疑罪从低从无”刑事审判理念的必然要求。

(3)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运用不同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诉讼活动的运用中,体现在举证责任主体、收集证据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已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对于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责任,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本规定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承担主体,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其原因一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事实加以证明,而且这种证明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如果控诉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羁押的被告人就要无罪释放。二是被告人有罪的主张不是被告人提出的,而是启动者提出的。让被动卷入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违背公平正义原则。三是让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会使每个公民都面临刑事被追诉的风险。因此,被告人无罪无需自己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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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证和书证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两种证据形式,物证以物品和痕迹证明事实,书证以文字和符号证明事实。物证客观实在,不反映主观意志,而书证反映主体意愿。通信内容属于书证,而笔迹属于物证。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书面材料不是书证,而是物证。因此,需要仔细辨别和分析物证和书证,确保案件事实准确公正。 物证和书证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两种证据形式。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而书证则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所表述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质性证据。 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则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因此,物证和书证在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另外,虽然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是信件上的内容之一,但通过文字的形式记载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是书证。而笔迹的鉴定是以外形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是物证。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并不是所有的书面材料都必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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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民事诉讼的特征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有四点,分别是审级不同、任务不同、适用的程序不同以及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民事诉讼的特征是指民事诉讼有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特定性和自由性,这四个特征是民事诉讼区别于调解和仲裁的重要特点。一、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审级不同。一审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审法院适用的程序,而二审程序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适用的程序。2.任务不同。第二审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审程序的相同任务,还担负着检查、监督下一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3.适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二审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4.裁判的效力不同。二审法院对第二审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后立即生效,为终审判决;而一审案件的裁判有生效与不生效之分,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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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一、参加的主体不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二、主体的地位不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受实体法民法调整;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一方是国家的公权力机关,受实体法行政法调整。三、调整的客体不同仲裁与民事诉讼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生、财产关系;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调整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侵权行为。四、管辖的机关不同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选择仲裁机关,为第三方调解机构,实行的是“一裁终裁”制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行政复议是相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五、他们之间的关系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进行民事诉讼,视为放弃了诉讼的权利;当事人选择了民事诉讼就不能再进行仲裁。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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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区别
    行政诉讼制度脱胎于民事诉讼制度,很多方面行政诉讼制度往往参考民事诉讼制度,第三人制度也不例外,但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和民事诉讼第三人却有所不同。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可以将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独立的请求权,以独立实体权利人资格提起诉讼请求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独立请求是第三人对本诉原被告侵害其权益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本诉的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主张。这种请求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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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传讯与传唤的区别?
    在法律上,没有传讯的概念,只有传唤,事实上,所谓的传讯就是传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受传唤人应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传讯便是如此,现在是和谐社会,当遇到问题一定要冷静对待,别意气用事,触犯国家的法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国家不会放过任何一个不法分子,一旦犯罪,你将无法回头,每天将会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最终沦为阶下囚,国家将会按照刑法对你实施应有的惩罚,希望大家共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刑事诉讼法搜查与检查有什么区别?1、对象不同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
    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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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3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广义的,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民事诉讼主体,是狭义的,仅仅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打官司)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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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第二,民事诉讼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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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2、仲裁与民商事诉讼的区别:(1)仲裁具有民间性,民事诉讼是司法属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诸如离婚等有身份属性的纠纷不能通过仲裁。(2)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法院是审判机构。(3)仲裁管辖来自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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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3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别人那扒下来的~~~共同使用的原则和制度:独立审判、公民适用法律平等、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审判公开、回避制度基本审级制度等。不同:起诉主体不同;国家干预原则和当事人处分原则同之处:均为程序法;均为实现各自实体法的目的;有着部分相同的诉讼原则与基本程序。但毕竟是不同的法律部门,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区别:一是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涉及公、检、法等数家司法机关,当事人为自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