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讯:因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厦门市调整2010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从254元提高到308.7元。调整对象: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
7月3日讯:因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厦门市调整2010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从254元提高到308.7元。
调整对象: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308.7元、291.6元、274.4元、257.3元。而2009年一至四级伤残的标准为:254元、240元、226元、212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享受对象属配偶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按2009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幅度343元的40%计发,即每月增加额为13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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