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罗光明去世前,留下一份遗嘱,要将房产留给养女雪桃。老人去世后,生前没有往来的弟弟罗光新却找出3个证人,指证老人因受胁迫,立下遗嘱,而胁迫者正是雪桃的姐姐雪梅和她们的母亲邵芬。结缘上世纪60年代,上海知青罗光明在安徽某劳改农场认识了雪桃的父母,
孤寡老人罗光明去世前,留下一份遗嘱,要将房产留给养女雪桃。老人去世后,生前没有往来的弟弟罗光新却找出3个证人,指证老人因受胁迫,立下遗嘱,而胁迫者正是雪桃的姐姐雪梅和她们的母亲邵芬。
结缘
上世纪60年代,上海知青罗光明在安徽某劳改农场认识了雪桃的父母,双方结为至交。1987年,邵芬计划外怀孕,生产队要求邵芬引产。
当时的罗光明尚未婚娶,他向生产队承诺收养邵芬腹中的孩子。不久,孩子出生,这就是罗光明倾注了全部爱心的养女雪桃。
罗光明孤身一人,把雪桃家当成自己家,把雪桃当成亲生女儿对待,在安徽工作的日子里,他始终把雪桃带在身边,负担她所有的生活费和学费。
1995年,由于罗光明老人不方便照顾幼小的养女,雪桃跟随亲生父母来到了南京,但她所有的生活费和学费仍由罗光明支付。由于雪桃学习繁忙,她与罗光明老人平时通过书信往来,而逢年过节,雪桃的父母会将老人接至家中,共享天伦。
1996年,罗光明老人退休后回到上海自己的拆迁安置房里,与在南京的养女一家互有来往。双方约定,等雪桃毕业后,到上海工作并照顾养父。
猝死
转眼到了2005年,雪桃开始在一家电子公司实习。由于近一月没接到养父的电话,担心老人身体有恙的她拜托母亲去探望养父。
2005年7月23日,雪梅和母亲到了上海罗光明老人的家中。老人的身体状况不是太好,邵芬和雪梅帮助他收拾了家里。
后来闲聊时,邵芬随口问了句:雪桃实习马上结束了,你有什么安排吗?
老人指着房子深情地说:雪桃是我在这个世界上唯一的亲人,我的房子留给她。
随后,老人在一张纸上写下了雪桃是我养女,今后房产归雪桃所有,其他兄弟姐妹无权干涉的遗嘱。
第二日,雪梅和母亲拿着这份遗嘱返回了南京。
又过了几天,雪桃和父亲把罗光明老人接到了南京。老人在南京待了10天,身体状况令人担忧。雪桃于是提前结束了实习,收拾东西准备与养父一起前往上海。
8月8日那天,父女二人一起登上了去上海的火车。可罗光明老人却突然面色发黄,说自己不太舒服。
后经确诊为上消化道出血,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遗嘱经南京市公安局鉴定,确实是罗光明老人的笔迹。
老人没有妻子儿女,手持遗嘱的雪桃成为他50平方米房产的继承人。
胁迫?
等到雪桃料理完老人的后事,赶到养父在上海闵行区的房子时,却发现门打不开了。原来老人生前很少往来的弟弟罗光新早已将门锁更换,并在内居住。
他认为,哥哥与雪桃之间没有法定的领养关系,事实上也没住在一起,不能形成事实上的养父养女关系。
何况他有哥哥的3个邻居作证,证明哥哥是在受雪梅和其母亲的胁迫签下遗嘱的,遗嘱当属无效。而他作为第二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遗产。
诉讼
无奈之下,雪桃委托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的徐安银律师将罗光明老人的弟弟罗光新告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认定罗光明老人所写的遗嘱合法有效,罗光新立即迁出罗光明老人的房子。
徐律师认为雪桃继承罗光明老人的房产,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首先,罗光明老人有权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罗光明老人在自书遗嘱中表明了他与雪桃之间是养父与养女的关系,而雪桃从小到大的抚养费均由他提供。而且罗光明生前的同事、书信,都能证明老人与雪桃是事实上的感情深厚的养父与养女关系。
其次,罗光新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缺乏真实性。结合以上缘由,罗光明当日所立的自书遗嘱应认为有效,房产应由雪桃继承。
判决
2005年年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雪桃及其代理人追加了罗光明老人的其余6个兄妹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使罗光明生前与雪桃以父女相称,也不能直接推断出罗光明收养雪桃的事实,根据本案证据,法院不能认定雪桃是罗光明的养女。
而罗光新等认为罗光明生前留下的遗嘱是受胁迫形成的,应属无效遗嘱,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
相反,在立遗嘱后至罗光明老人死亡这段时间,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撤销遗嘱,且在遗嘱上的签名经公证处证明是真实的,因此法院认为这份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当属有效。
因此,将房产判归雪桃所有;罗光新迁出该住所;诉讼费由雪桃承担。(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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