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类型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9:30:13 272 人看过

一、财产损害赔偿的种类有哪些

(一)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二)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三)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四)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五)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六)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特别条件

在认定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时候,除了要具备侵害财产权的基本责任构成要件以外,还必须具备特别要件。这个特别要件就是:该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作品。具体要求是:

(一)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

侵害一般的财产不会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有侵害特定的纪念物品,才有可能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谓的特定的纪念物品,首先应当是特定的物品。该物品特定的缘由,是就所有人而言具有特别意义。其次,这种特定物品还应当是纪念物品,对所有人而言,具有相当的纪念意义。只有这样的特殊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才有可能成为需要承担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

(二)在受到侵害的特定纪念物品中,须具有人格利益因素

在一般的财产中,财产不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因此侵害这样的财产,不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中,有的会具有人格利益的因素。侵害这样的财产,就会产生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种人格利益因素,就是在一个特定的物品中渗进了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价值,使这个特定的物具有了不同寻常的人的意志或者人的品格,成为人的精神寄托、人格的寄托,或者人格的化身。只有这样的财物受到损害后,才能够给该物品的所有人造成精神损害,必须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

(三)财产所具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来源于与其相对应的人的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特定关系中赋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物品中的人格利益不会凭空产生,必须依据一定的人与人的关系才会产生。当人与人之间具有这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例如,初恋时情人赠送的定情物,虽然价值不大,但是在当事人之间具有不同凡响的意义,成为某种象征。这样的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的因素。如果仅仅是所有人对自己所钟爱的物品的深情,不会使这种物产生人格利益。例如,一个人珍藏一枚珍贵邮票,价值很高,极其珍视,视为镇家之宝。被侵权行为侵害之后,所有人极为痛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任何物品都可以珍爱,如果仅仅自己珍爱,就可以视为具有人格利益因素,那么任何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人,都可以被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人人都可以以这种理由请求对任何财产权的侵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对当事人而言无法判断,就是对于法官来说,也提出了极为艰难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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