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7:30:45 407 人看过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科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技术进步,带动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科研型企业、科研院所及相关机构中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纳入本市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范畴,由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共同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评审,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分为助理技术主管(初级)、技术主管(中级)和高级技术主管(高级)三个级别。

(一)获得初级资格,表明具备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

(二)获得中级资格,表明具备独立承担技术管理关键岗位工作的能力。

(三)获得高级资格,表明具备战略决策、技术发展规划、创新管理、知识管理等高级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评审标准、统一组织考试和评审的办法。其中初级和中级实行考试获得资格的方式,高级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获得资格的方式。

第六条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科委共同负责。

市科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试卷,实施考务等工作,并会同市科委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人事局和市科委共同组织评审委员会,实施高级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

(一)初级资格

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具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中级资格

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满6年,其中受聘于技术管理工作岗位的经历不少于1年;

2、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满4年;

3、理工科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满1年;

5、从事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满5年,并按规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高级资格

1、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考试:

(1)具有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按规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或取得技术主管职业资格后,受聘担任关键技术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或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承担技术管理工作;

(2)掌握高级技术主管知识体系框架所要求的相应知识;

(3)具有较高的专业工作能力和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

2、考试合格者,可在两年内申请参加高级资格的评审(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考试或考评合格者,由市人事局颁发统一印制并与市科委共同用印的《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上海市技术管理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市科委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再次登记者,应遵纪守法,无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科目。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持证者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受聘相应的技术管理岗位。

获得初级资格的人员,可受聘辅助性技术管理岗位。

获得中级资格的人员,可受聘关键性技术主管岗位。

获得高级资格的人员,可受聘技术总监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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