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不能申请侵权赔偿,但可以提起因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公民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赔偿。
一、人事处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不能,人事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是属于人事部门民事纠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赔偿属于民事责任吗?
行政赔偿不属于民事责任。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一)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二)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三)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四)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是被告,因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受到伤害的人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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