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就业补贴的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三章就业补贴工作程序
第四章附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江北区就业补贴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2月13日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
江北区就业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生活困难家庭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贴工作由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推荐,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审核发放。
第三条就业补贴按“先就业,后补贴”原则,下岗失业人员在实现就业再就业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放。所需资金由区就业办编制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查后列入再就业基金按月拨付。
第二章就业补贴的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就业补贴的试行范围为全区各街镇管理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就业补贴对象:生活困难家庭?享受低保3个月以上?中有就业愿望和有劳动能力?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均可申请就业补贴。
第六条就业补贴标准:就业收入达到300-400元的,按收入的20%给予补贴;就业收入401—500元的,按收入的15%给予补贴,就业收入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收入超过500元的,按500元计算。收入超过800元的,则不再享受就业补贴。
家庭中增加1人就业,则在第一次补贴基数上增加补贴50%。
第七条就业补贴后,如比原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费节余100元以上的给予30%奖励。
第八条鼓励灵活就业,凡实现灵活就业或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在就业补贴总额上增加补贴5%。
第九条鼓励自谋职业,凡自谋职业者除享受以上补贴外,还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人。
第三章就业补贴工作程序
第十条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后报街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街镇审核汇总后按月报区就业办审批。
第十一条区劳动保障局就业办负责对就业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凡享受了就业补贴的人员,从享受之日起所在街镇社会保障所及社区居委会应重新核定其享受低保的条件。
第十三条建立就业补贴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区民政、各街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实施就业补贴工作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加强指导和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街镇开展就业补贴工作经费纳入社会保障服务所年度经费预算,同时年底根据工作实绩给予工作奖励。社区居委会由区劳动保障局和街镇给予经费补助,每新增1人就业,每月给予工作补助费10元,巩固1人就业,每月补助5元,由街镇按实际就业人数申报,经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从再就业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04年3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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