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个困扰司法机关的突出问题,就是“双规”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交代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要准确地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分析“双规”与自首的性质。“双规”是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交代问题的一种组织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行政监察法》第20条也有类似规定。
而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二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自首是一种法定从轻情节,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而,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投案的对象一般应当是指向司法机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向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投案也同样允许;犯罪分子作出供述的对象应当是向司法机关,因为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查缉犯罪的权力,并且只有向司法机关作出的供述才能被当作有效的证据使用;强制措施是指的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因为“双规”与刑事强制措施属于不同性质的措施,前者是纪检监察机关针对违纪违法人员采取的一种纪律或行政措施,后者是由司法机关针对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涉嫌犯罪的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投案和如实供述等同于自首。要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不能拘泥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哪个机关投案或交代犯罪事实,关键要看这种投案和交代的行为是否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并要与其进入司法程序和在司法机关的表现联系起来。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否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改之意,反映了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以及节省了司法机关的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否则,对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或交代问题的行为一概不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选择不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或交代问题,而等进入司法程序后向司法机关交代,这就徒然浪费了国家的资源和降低了打击犯罪的效率。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的行为如果体现其悔改之意,能反映其人身危险性降低,能节省司法资源,并且其交代犯罪事实和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行为一直延续到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阶段,可以认定为自首。
但是,从司法实践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交代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必须要区分不同的情形:
1、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形下,就投案的对象而言,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的机关,向其投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做法,等同于向司法机关投案;其次,向纪检监察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一般而言,纪检监察机关会将其本人和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移交有关司法机关,这种情形下,等同于向司法机关投案和供述,因为这符合自首制度中鼓励犯罪分子悔改和提高司法效率的立法原意。因此,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向司法机关供述时,没有推翻其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交代,并且没有逃跑等行为,愿意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审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双规”期间,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形下,一般而言,纪检监察机关会将其本人和所交代的犯罪事实移交有关司法机关,这也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和提高了司法效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供述时,没有推翻其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交代,并且没有逃跑等行为,愿意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审判时,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动被“双规”后,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问题。这种情形下,比较难以认定,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动归案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只能认定为坦白,而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毕竟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双规”不能等同于刑事强制措施,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其犯罪事实还不能等同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而且其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交代还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其还有推翻的可能。因此,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改和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只要其在“双规”期间不逃跑,接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最终接受审判,可以视其为自动投案,其不推翻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交代,可以视其为“如实供述”,应当认定其行为是自首。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或被动被“双规”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或在被“双规”期间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但在“双规”期间或移送司法机关期间或在司法机关控制后逃跑的。这种情形下,反映其不愿真心接受处罚,人身危险仍然较大,而且也没有节省司法资源,因而不宜认定其先前的行为是自首。当然,如果其逃跑后又能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投案,并不推翻先前向纪检监察机关的交代,其行为仍然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要件,可以认定是自首。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或被动被“双规”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在“双规”期间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但在移交司法机关后,推翻其先前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的事实。这种情形下,因为其先前的交代不是向司法机关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徒然增加了司法的投入资源和反映其并不是真心悔改,因此,其先前交代的行为不能视为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即使其后来向司法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恢复了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交代,从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考虑,仍然不宜认定其行为是自首。
-
“双规”时的交代能否认定为自首
103人看过
-
双规期间的交待能否认定为自首
182人看过
-
出狱后又交代漏罪能否认定为自首
168人看过
-
向纪委交代能否认定自首
450人看过
-
双规自首怎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328人看过
-
主动交代本人同种罪行行为人能否认定为自首
204人看过
-
双规自首的认定问题是哪些呢?双规是否构成自首呢?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1双规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接受调查”的简称。“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双规”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情况。而“双规”是违反党纪政纪,不是“强制措施”,所以,在“双规”期间交代了犯罪事实,符合“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
-
双规自首怎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19双规自首可以被认定为自首的方式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双规”期间,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动被“双规”后,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问题; 3.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
再次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自首认定详见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
-
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26一、传唤到案是自首吗 传唤到案如果不满足自动投案的条件的,不是自首。经传唤到案的嫌疑人,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因其是受传唤后到案,传唤虽然不是强制措施,但仍然有一定的强制性,故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到案,所以一般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传唤到案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将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案件当事人传唤到案是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
被传唤时能否认定自首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14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经传唤到达指定地点后,在侦查人员未开始讯问前或讯问过程中,主动表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 二是被传唤人经传唤后怀着侥幸心理,自信侦查机关未掌握其犯罪证据,只是在经讯问后迫于无奈才交待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相关延伸】 问: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