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法律有一定的限制,需要进行法律解释。这家公司也不例外。《公司法》第二次司法解释是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两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审理。因此,有这样的问题:《公司法》第二解释的解释和适用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解释的解释和适用是什么
诉讼主体:
原告: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被告:原告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原告不得起诉其他股东为被告,否则法院将通知原告变更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如果原告坚持不变更,法院将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诉讼
2.诉讼事由或解散事由(造成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几种情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一)公司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达不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三)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股东大会无法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公司继续存续将使其他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法院以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不予受理解散公司的诉讼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提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股东必须提供担保,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法院可以保全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公司或者股东以减资方式购买股份或者使公司存续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协商一致不能存续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该判决对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解散请求被驳回,提起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公司诉讼的解散与公司诉讼清算的关系
公司诉讼的解散不能同时提起的,法院决定解散公司后,应当通知原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公司清算或者分别向法院申请公司清算的,公司清算案件分为自行清算和诉讼清算。自我清算的应用。只要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可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
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五种解散事由,但只能用四种理由进行清算。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公司(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详见《公司法》第九章)p>2.申请诉讼清算,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的利益。第二种情况,债权人不提出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也可以申请设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的设立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选择清算组成员:
股东、董事、监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该等社会中介机构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资格的人员,不得有任何行为,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根据申请或权限予以更换;丧失职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4.清算组在公司依法清算、注销登记前的对外活动,公司的民事诉讼以公司名义进行。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负责人应当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通知和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解散清算,并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范围,于60日内在全国或省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对清算组登记认可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清算组重新核准。清算组不予批准或者仍不同意重新批准的,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确认债权的,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未申报债权并补充申报的,法院应当受理,清算组应当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的终止,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可以从公司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如果公司财产不足,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依法申请破产清算的,在无重大过错、债权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股东以分配剩余财产所得的财产清偿公司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分配剩余财产中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补充申报债权的,法院不予受理,清算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确认;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提交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不予执行。法院清算期限: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清算。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应当申请延期
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我们该怎么办
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定相关的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可以裁定批准。清算组依法清偿债务后,应当申请法院裁定终止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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