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3:48 318 人看过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全省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三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进行工伤康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伤康复工作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全省工伤康复工作的总体部署,负责本地区工伤康复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和配合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

第二章康复对象和康复期的确认

第七条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

(一)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三)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人社部发〔2013〕30号,以下简称《服务规范》)情形的。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近期有效医疗资料;

(四)患职业病的提交有效的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

(五)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3张)、个人和单位详细地(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工伤康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伤康复专家根据《服务规范》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提出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的意见并确定康复期,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第十条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手续。

第十一条超出确认的康复期,但仍有较大康复治疗价值的,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长康复治疗建议书,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住院时间,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工伤康复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对申请工伤康复的职工进行康复价值、康复期限的确认。

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简便快捷的确认流程,促使工伤职工在最佳期进行康复。

第三章康复待遇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职工需住院康复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统筹地区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下列费用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生活用品费用;

(二)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三)超过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

(六)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七)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第四章工伤康复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工伤康复机构应具备进行工伤康复的基本设施、场所、人才、技术等条件,愿意提供工伤康复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标准。

第十八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和有关材料,按照《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试行)》(劳社厅发〔2007〕7号)规定的标准,组织工伤康复专家进行评估,通过平等沟通、协商谈判,与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协议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范围、康复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康复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双方签订的协议,应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接收康复对象后,应及时制定康复计划和康复方案,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康复计划包括:康复项目、项目开展次数、康复费用预算和预期康复效果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工伤康复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康复效果不明显的应及时终止康复。

第二十条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康复服务规范和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伤康复医疗费用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为康复对象建立康复档案。康复档案内容包括:康复计划、康复方案、康复实施人、经康复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签字的康复具体项目执行单、康复前期、中期、后期评价报告。工伤康复档案保存期限为30年。

第二十二条工伤康复费用的结算以按服务项目支付为主要方式,积极探索按定额付费等其他付费方式,具体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采取协商谈判机制确定,并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预期康复评价和最终康复效果,及时审核结算康复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康复期终结后发生的费用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骗取工伤康复费用支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2: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险费相关文章
  •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5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8月17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乡(镇)人民政
    2023-03-31
    264人看过
  •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基本建设管理第四章房地产管理第五章房屋修缮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搞好省级机关用房规划、建设和维修,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省级机关用房需要和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的范围:省级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及其下属单位(不含省属大中专院校)使用的房地产。第三条省级机关房地产权利人对所属房地产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利用房地产获取非法利益。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省级机关房地产,不论使用单位经费渠道或建房、征地资金来源如何,均属国家财产,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实施统一管理。第五条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有行政职能的
    2023-04-22
    448人看过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2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六条各级人民政
    2023-04-23
    91人看过
  • 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
    2023-06-04
    320人看过
  •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涉外公证处的管理办法全文
    发文单位:山西省司法厅发布日期:1999-6-7执行日期:1999-6-7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涉外(含涉台、港、澳,下同)公证处的管理,提高涉外公证信誉,推动涉外公证业务全面发展,充分运用公证手段为全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司法厅是全省涉外公证处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公证处的申请和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公证处开展涉外公证业务;负责涉外公证员的资格审批、备案和执业注册;指定涉外公证处的业务管辖;对涉外公证处进行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省厅对涉外公证处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是省厅公证管理处。第三条涉外公证处是指经省厅批准开办涉外及涉台、港、澳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未经批准的公证处不得开展该类业务。鼓励各公证处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涉外公证业务。第四条公证处申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公证员;二、有专职或兼职外语翻译;
    2023-04-24
    353人看过
  • 山东省公共文体娱乐游览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文体娱乐和游览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影剧院、俱乐部、音乐茶座、录像放映点、文化宫、游乐场、游泳池、天然浴场、旱冰场、滑冰场、体育馆(场)、公园、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公共文体娱乐游览场所(以下简称公共文娱场所)。第三条公共文娱场所负责人,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根据任务要求,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或安全保卫人员。内部工作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四条公共文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道口畅通。2.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3.夜间开放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一旦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4.核定人员容量,不准超员售票。5.对外音响,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休息。第五条在公共文娱场所内,遇有下列情况时,内部工作人员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处置。1.
    2023-04-24
    33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费
    词条

    保险费是指当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 更多>

    #保险费
    相关咨询
    •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关于发文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01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事故受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当连续计算。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山东省
    • 山东工伤康复待遇有哪些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1-29
      (1)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继续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2)工伤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费的补助标准70%支付;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康复对象,由支付; (3)康复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所需费、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康复对象,上述费用由社保支付;
    •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8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
    •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全文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23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租)房资格审查的;(三)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四)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五)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2-02
      工会经费的具体规定是: 基层工会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应完善审批手续,实名制发放并签收。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