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只有报建资料,没有用地证,而现申请登记的用地面积大于建基面积。
答:应按《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属的原则规定》参照执行。
问:
2、大院内的房地产登记,只有房屋报建资料,而无大院范围内的用地资科,用地的权属如何确认?
答:应按《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属的原则规定》办理,
问:
3、无用地资料、房屋也未经报批而建成,据申请单位反映房屋建成已几十年(多在五十年代),但无任何资料。
答;关于建筑年限认定,由测绘所测绘时确认,该房地是否有他人登记可结合查档册。对土地使用权属的认定,按《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属的原则规定》参照执行,若房屋违章建筑的,按处理违章建筑法规办理。
问:
4、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财产,但持报建资料的一方,经多次通知仍不前来办理登记。
答:持报建证一方特殊原因暂不能会同登记的,申请登记单位应提交报建资料的影印件,并通知持报建资料原件的另一方,带原件来校核,经校核无误者,产权清楚,无争议纠纷,可先办理持复印件方的产权登记,但要在报建资料原件注记产权登记情况。否则,无报建资料的不能登记。
问;
5、单位自管房与直管公房共有产权,但直管公房一不前来登记。
答:经办人员要直接通知区房管局负责办理直管房登记的人前来办理登记手续。
问:
6、经批准用地的单位,并办理了报建手续后,转让始另一单位,现申请单位(即无用地,报建资料的一方),需要求给予产权登记发证。
答:应缴交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书,有关上级机关的审批意见以及批准用地及一切报建资料,写出具结后按房屋买卖交易处理,补办监证手续,方能给予登记发证。
问:
7、用地,报建资料是一单位,投资建房是另一单位,现申请办理产权的只有投资者一方。
答:可参照本解答第6点进行处理。
问;
8、用地是一单位申请,而报建资料却是另一单位,现只有后者申请产权登记。
答;可参照第6点进行处理。
问:
9、单位属于租住户(向私人租),公私合建(无经监证)后,单位向私人业主买受原私人占有的房屋产权。
答:公私合建应补办监证。买私房应由该单位写出检查,并经其上级机关加具意见后,补办买卖,交易监证手续及罚款后,才能办理登记发证。
问:
10、申请单位自述房屋来源属上级移交,但无批文或其他移交材料,档册也无记载。
答:补房屋移交单位的证明。如不能补移交单位证明的,接收单位均应出具证明具结,说明房屋产权来源情况,分别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加具意见证明方能办理产权登记。
问:
11、申请自述在空地建房,无任何报建资料,但档册记载为其他单位征用的。
答:暂不办理登记发证。
问:
12、属五十年代的建筑,无报建资料、建在填河涌地上。
答:只要能证实该房屋是五十年代填河涌地建的,权源清楚,无争议纠纷,可以登记发证。
问:
13、属五十年代的建筑、无报建资料,但属于工棚等的临建物。
答;临建物不发放房屋产权证,如用地是合法来源,可考虑发放土地使用证。
问:
14、申请单位自述房屋来源情况不清楚,资料在五、六十年代已散失,知情人或当时的经手人已退休或死亡。
答:这类情况,暂不办理登记发证。
问:
15、申请单位自述房屋来源为公私合营的房屋,但遗失公私合营等证明材料,该宅原私人的契证也遗失了。
答:申请单位应写出具结,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并由申请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有关该房屋的固定资产册,登报,产权确无异议后,可办理登记发证。
问:
16、申请单位自述为解放初接管的房屋,但无任何资料。
笞:如是按系统对口接管的,接管单位应写具结保证,并由其上级机关加具意见,查档册是被接管的单位登记或空白,现接管单位一向管业房地,无争议纠纷可以登记发证。若不是按系统对口接管的单位,应提交接管凭据才能办理登记发证。
问:
17、有用地资料,但房屋无经报建,如何处罚?
称:按违章建筑处理的有关规定去进行处罚。
问:
18、公私合建房,单位自管房面积按自报,私房已由测绘所丈量,两部分面积相加与叠合不等。
答:既然私房已丈量,单位自管房也应按丈量面积发证,应将单位登记案送测绘所办理。
问:
19、一幢楼中部分是单位自管房,有部分是征用补偿给私人的房屋,单位房自管的自报面积与实测的私房面积出现用地、建基面积不同。
答:按第18条解答处理。
问:
20、用地面积超出征地批准的面积。
答:应按《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属的原则规定》处理。
问:
21、教育局下属的单位自管房(多是小学),自述为接管或自建,但无任何资料,而档册(新册)又记载有业教人。
答:这类情况则由申请单位用书面提供有关该房屋当时接管或自建的具体情况,然后进行调查核实反映的情况是否相符,在权属来源未弄清楚之前,暂不发证。
问:
22、一个大院内,有多个单位,其中以一个单位为主,另外的单位只占有一幢或二幢房屋,用地面积无法确定,可否各发一用地证(注明是共用地)。
答:按《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属的原则规定》处理。
问:
23、册记产权人为甲,现使用人为乙,现甲申请产权登记,但乙提出异议,称在五十年代已调换。有的调换不是单一的甲、乙双方调换,而是甲、乙、丙三方或多方交叉调换,但又提供不出当时的调换协议,契证遗失。
答:原业权人一向无管业房屋,契证又遗失,现居住人称房屋调换而来又无证据,对上述类似情况,在未得到充分的权属资料证据之前,双方都暂不办理登记发证。
问:
24、册记产权人为甲,现;使用人为乙,使用人称五、六十年代已向甲购买,持有契证(甲名),并称有关资料已移交我局,有登记收据,但调案审查却没有资料,如何确权。
答:乙持有登记收据,说明已向我局申请买卖的转移登记,虽然调案无资料,但登记收据有记载已缴交契证和买卖契约的,房屋又一向管业,通知申请人先行登报,登报一个月后,如产权确无异议,可由申请人具结并补办交易手续后,可办理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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