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中的空户有没有补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7:01:46 449 人看过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空置房屋属于被拆迁人,是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可以取得拆迁经济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2)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3)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个人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1)协议的主体。(二)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性质和建筑面积。(3)补偿和安置。(4)货币补偿金额。(5)搬迁期。(6)违约责任。(7)争端解决。(八)其他约定事项。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被置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包括被置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位置、档次和交付时间,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设备搬迁费。被拆迁人将被拆迁居民房屋改为未来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协议。过渡期间,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安排住宿,被拆迁人还应当支付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设备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和资源局制定。

如果协议在当地有备案要求,委托律师应提醒拆迁人将其签订的所有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当地规定报拆迁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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